「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教學(感謝alien0512大指導)

此為alien0512大的申訴教學,有鑑於此討論串已被封鎖,故再度貼上,依循正當管道做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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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戴爾公司的線上購物網站,液晶螢幕及筆記型電腦標錯價格事件

此牽涉消費爭議,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線上申訴

以下是所有資料的詳細填寫教學,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首先進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申請網頁

二、點擊「我要申訴」按鈕或點這裡我要申訴

三、步驟一 消費地相關設定

消費行為發生地:選你人最常在的縣市

廠商所在地:選台北市

好了點「下一步」

四、再來出現的訊息

提醒你此案係屬「消費行為發生地」政府管轄

本案將直接轉派「消費行為發生地」政府處理,建議按「同意」

五、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

申訴人基本資料(*為必填欄位)

*申訴人姓名:
*出生日期: (可填60年作保留) 年 月 日
*電話號碼:
手機號碼:(建議填寫)
電子郵件:(建議填寫)
身份證字號: (可不填)
申訴人性別/年齡: 男性女性 /年齡
申訴人職業:
*申訴人地址:

上方資料有 *字號的屬於必填項目,請按照自己的個人資料填
因為這是向政府機關申告的資料,請大家勿填假資料!

下方資料可以直接用剪貼方式從這複製:

被申訴人基本資料

*被申訴對象: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負責人:台灣區總經理 廖仁祥
*電話:02-2376-6888
*被申訴對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8號20樓

六、目前申訴情況

是否為使用消費券交易所產生之爭議? 選「否」

(下面是四選一,請按照自己的情況選擇)
尚未經申請。(從未向任何單位申請,包括戴爾公司)
已向企業經營者申訴。(已有寄抗議郵件、存證信函的選這項)
已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消保團體名稱: (如說明)
已向 a消費者服務中心 b 消費者保護官 申訴 (如說明)

七、*申訴內容要旨

因為我是線上刷卡訂購筆電,所以內容只有筆電,螢幕的話格式也差不多,可以自己改

本人XXX(以下稱甲方)於2009年X月X日在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稱乙方)網站購買X台筆記型電腦(型號:Dell Latitude E4300 (S720508TW)),線上摺扣後價格含增值稅合計為新台幣XXXXX元(網上訂單參考編號:TW0000-XXXX-XXXXX,如附件檔案一),然經甲方以透過信用卡線上刷卡付款後,乙方以價格錯誤為由,拒絕接受訂單,且未給付該物,並片面取消契約。

另乙方片面於媒體公開聲明,為補償消費者,將贈與只可購買限定產品之折價卷,經計算折價後,仍較市價昂貴,甲方認為此行為毫無誠意,故拒絕接受,特此聲明。

望貴會向乙方表達甲方已決定採取申訴行動,若乙方仍拒絕給付,則請貴會協助函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檢舉乙方廣告不實,無法踐履其廣告表示,屬於商品廣告中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八、附件上傳(全部檔案請勿超過3MB)

請將戴爾寄給你的通知信「您的戴爾訂單 - 網上訂單參考編號: TW0000-XXXX-XXXXX」抓圖,存檔上傳

使用鍵盤上的PrintScreen,貼到小畫家,存成jpg,建議信件內容不要塗改,可壓縮成一個檔案上傳

九、密碼設定(四位數字)

*設定密碼:(輸入半型四位數字)*密碼確認:(再次輸入)

十、申訴單位選擇

預設是「消費行為發生地」,可不用更改,這時先不要按送出

十一、附註

重要!請勾選出生出年月日、行動電話、身份證字號、職業、電子郵件、避免個人資料被戴爾拿去用

1.依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規定,本資料將提供被申訴業者妥處,台端如有不便提供之資料內容,請於後列選項勾選: 出生出年月日 行動電話 身份證字號 職業 電子郵件,如未勾選,視同授權承辦機關逕行處理,申訴人無異議。
2.申訴內容要旨請勿超過500字。
3.於送出後,請確認畫面上需出現一個列管案號及一組密碼,線上申訴才算完成。
4.如無法送出或畫面未顯現列管案號或密碼時,請下載申訴資料表,填妥後傳真或
郵寄至全省各消保中心。

十二、確認完畢後,按「送出」,成功會出現類似以下內容

案件送出成功

親愛的消費者 您好:

您透過本系統申請的消費爭議申訴作業程序,已登錄成功,系統將自動傳輸至您所選擇的縣﹝市﹞政府辦理,另因消費爭議案件,牽涉的法律及法規層面甚廣,需一段時日處理,如果您想瞭解案件處理情形或進度,可於本網站首頁「我要申訴」的「案件進度查詢」輸入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案件密碼,即可查詢相關資訊;或是以市話及行動電話撥打「1」、「9」、「5」、「0」四個號碼,電話將自動連線至撥打時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亦將有服務人員為您查詢進度。

有關您於 2009 年 7 月 7 日申訴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公司之消費爭議乙案,本系統已自動分派至主管機關 XXX 政府處理,因涉及各局處法規,尚須公文作業時間,如有疑問,請逕洽 XXX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查詢,謝謝。另為利日後查詢方便,請紀錄您的案件編號及輸入密碼供日後查詢進度。

案件編號: 0000XXXXXX

案件密碼: XXXX

十三、所有步驟完成,再來就是等官方流程嚕

特別聲明:
本文所有內容,本人授權任何個人/團體/單位/公司/機關等,
在維護所有消費者利益的前提之下,可轉貼、修改、引述、翻譯
至任何論壇、部落格、BBS、網站、新聞傳播媒體等。

提醒大家:
有人一定會質疑,這到底有沒有用?
請注意這個,案件編號: 0000XXXXXX
每一個案件都會由專人以公文方式承辦
有編號即表示存有記錄,幾個人的聲音會被忽略
但幾百人、幾千人藉由同一個管道發聲
個體的聲音集中起來,才會大聲,才會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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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因為缺筆電故依照完全合法的手續向Dell下單2台,並非為了貪念而訂購無法解釋的數量,結果卻被抹黑為「心懷惡意」、「消貪」等難聽字眼!為了捍衛人格,故循正當途徑提出申訴。

小弟已依照alien0512大的教學提出申訴了,希望大家同心協力,不要再被跨國企業操弄!(至少花個10分鐘以捍衛自己的人格!)

進度 (剛提交,尚未處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教學(感謝alien0512大指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https://back.cpc.gov.tw/backend/FrontAddEvent/FrontEndStep1.aspx?eventtype=0

問個題外話,如果是在奇摩拍賣上面,不知道賣家的電話和地址等資訊,

這樣要怎麼申訴,可以向奇摩要他的資料說要去申訴的嗎?

還是說要認賠.........
40342,40342,43424343420,024,43420,333424024,334202
頂~~~這篇建議大家不要寫Dell其他暱稱,不然又被站方抓到小辮子鎖文
線上申訴很簡單!!
套用在修改一下就好了!!
已申訴lcd與nb成功了~~~
KAI. wrote:
問個題外話,如果是在...(恕刪)

幫你找了一下資料,可參考:http://1950.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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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
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
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消費者於○○拍賣網站上與賣家所生之消費爭
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等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8月9日府授法保字第09631585600號函。
二、首查「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
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
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爭
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第3款、第4款所明定;
另「…貴會之教學行為,非屬貴會之營業活動,僅屬偶一
舉辦之活動行為,尚非本法所欲規範之範疇。」(本會93年
2月13日消保法字第093000336號函參照),合先陳明。貴府
所詢事項一略以:「業餘網路拍賣者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
適用?」,參諸前揭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網路拍
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
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參諸前揭法條及函釋規定,似應
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惟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
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
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
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
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三、次查,「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
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
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
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本
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分
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
所明訂。另「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係
利用電腦或其他方法等方式,作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
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該廣告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常
業務者,似均應認係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媒體經營者。
惟其是否應與為廣告之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問題,
則需再就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要件以為判斷。」
(本會86年5月29日消保法字第00648號函參照),貴府所詢
事項二、「○○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僅提供交易平台不介入或
監督買賣收方之交易,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部分,
參諸前揭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資訊有限公
司係屬經營入口網站(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之業者,其本質上即屬媒體經營者,惟倘若該公司有經營
刊登廣告之業務或提供消費者相關資訊服務,則不論收取
費用與否,亦屬企業經營者,從而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至貴府所詢事項三稱「賣家委任買家代購商品,是否有消
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一節,參諸前揭法條規定,適
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前提為具有消費關係,倘若所詢之買賣
雙方,一方為消費者他方為企業經營者,且經由網際網路
方式進行交易,即有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相關規定之適
用,併此說明。
sFalcon wrote:
幫你找了一下資料,可...(恕刪)


感謝S大熱心幫忙找資料,先說聲謝謝~~~

所以只要不是偶一為之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網路拍賣消保官都會受理囉。

P.S.不好意思,佔用大家討論DELL的版面。
40342,40342,43424343420,024,43420,333424024,334202
KAI. wrote:
感謝S大熱心幫忙找資...(恕刪)

理論上是會受理,但優先權及著力點皆會少於以一般企業為申訴對象之案件。
剛剛撥電話給戴爾,用戶關懷部...
那邊的服務人員並沒有把話說死
我強調當初是先看價格在看效能
如今折價部分只限定e4300
那不是要花四萬多去買
服務人員回說 等折價券寄出後
可以看一下裡面使用條款(沒有強調只能買e4300)

不知道要不要先加入集體訴訟的行列?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
感謝指導, 我已經送件了,,,,,

^^ 再次謝謝
如果探討人為何而活, 那絕對不是現在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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