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了一下整棟樓...
在開箱文5樓和10樓發現到有趣的回應,
看來應該是有人拿你的開箱文去檢舉的。

大牛0303 wrote:
首先先不管樓主的改裝...(恕刪)


說的好喔

再者...
法律上有誣告,這可以減少或避免有人閒閒沒事就亂告,
公眾危險緊急通報電話,惡意亂打消遣緊急救難人員,也是要吃官司滴,

但到了小老百姓頭上,
號稱人民公僕的公家機官嘴臉就不一樣了,
當初草草率率的定法規,
只圖公務員自己方便,
有曾考慮過擾民惡法嗎 ???


惡意亂檢舉,根本有恃無恐,這種閒到抓蛋的人,定個法規管管吧 .....

ill49 wrote:
說的好喔

再者.....(恕刪)

最近不是有某篇檢舉廢氣的文章嗎
檢舉廢氣,結果人家有通過檢驗,害他拿不到獎金
就上網話虎爛,還內建人體廢氣儀
據他表示「只要我說有汙染就是有汙染啦」
現在更將意見不合的人加到黑名單
擺明作賊心虛
最近還有人挖出來原來他是某行車紀錄器業務
還利用業務之餘順便賺檢舉獎金
結果沒賺到就上網哭媽媽
看看那些抓耙子的嘴臉
在看看那些環保魔人的作為
那個什麼最愛義大利阿
原來是跟回收廠有"認識"
看看他們的嘴臉~
說好的環保原來都是利益
現在再配合政府異業合作
我懷疑你有改裝你就浪費時間金錢來給我檢驗
這跟我懷疑你有偷東西偷錢,把包包拿來給我搜一樣
難怪大家都要口口聲聲說環保,所以要檢舉二行程
口口聲聲說改裝不好,所以要檢舉大砲管
真是有無限商機阿
官哪~官哪
我相信哪天獎金制度消失後
這些味道不好聞的虫虫虫也會跟著一起消失
Ian仁 wrote:
最近不是有某篇檢舉廢...(恕刪)


鎖入黑名單????
難怪他說要請我吃宵夜,
我要回文說不必了,卻一直打不進去,害我以為電腦出鎚咧,還補踢兩腳 ...
....原來是我被鎖了喔
找上那種玩不起的鳥兒,算我投錯文吧 ....

再來,
就看見那台錄影機的回文,
小弟的一世愚昧頓時豁然開悟,原來賣膏藥都進步到上01來喊了....就差沒辣妹跳豔舞,
是說論壇可以這樣公然叫賣嗎??? 想是01進步了喔.

至於那些環保,
無限的商機,只怪咱沒那麼狠心,撈不了黑心錢,
更沒法撈錢還要硬凹成環保咧.

多學著點吧,01無限商機,環保縱橫喔

.....
...
.

大概會被砍文嚕



原廠出的精品管,在市面上最不像改裝的,待速聲音很飽滿,好聽!
台灣太多人自我感覺良好

請面對現實吧!!
aman001 wrote:
1.既然您是學法律的...(恕刪)

aman兄說得對,

查一下規定,排氣管可更換, 不用跟原廠送檢的那支一樣,
沒有原廠不原廠的問題, 副廠的也沒關係, 不用登記不用報備
看起來是很基本的規定,不是很誇張的管都可通過規定,

規定是:
不得噪音, 要有防燙蓋,
排氣管開口在後方,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4、第43條第1項第3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15第4項第2款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 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五月又要到了,警政署與環保署及監理機關將有一波掃蕩危駕及改裝排氣管行動,請勿拆除觸媒轉化器危害他人健康,亦勿改裝排氣管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環保機關人手確實不足,不是只管車輛而已,所以立法院徐委員在噪音管制法母法,授權明定民眾得檢舉妨害生活安寧的車輛,希望大家生活環境更好,只是苦了環保局要輪班假日夜間路檢還要查證及通知到檢,問題較嚴重的路段、學校及非法改裝精品店將列為執法重點,至於流竄的非法個體仍有賴大家協助檢舉。

至於取締作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 三 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
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三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小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六千元
;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六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
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
;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
幣六萬元。
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依前項各款最高罰鍰額度處罰之。

請勿非法改裝製造空氣物染及噪音污染。

原廠管競技用亦列為取締重點,競技用原廠管請在競技場所使用,勿上公路污染環境及妨害安寧。

不當改裝不是只有車輛法規規範,還有環保法令規範,請參考。
我支持板大告回監理站,並且找出是誰檢舉的(雖然很難),但是通常檢舉還是會詢問檢舉人的資料避免誣告,我記得我有打過1999檢舉違規停車,就有被詢問過,再來,板大被用的精品管假設是真的被列為改裝的違法排氣管,那是不是就等於光X機車助人違法??但是就目前來看,板大並無任何違法跡象..
如果定罪可以用"疑似"那台灣法律真的太荒謬了...
今天有人"疑似"殺人,是不是就會立馬被定罪做牢勒??我想不是吧... 自白殺人都不能成為定罪證據了,更何況是"疑似"這兩個字呢
板大被用的精品管假設是真的被列為改裝的違法排氣管,那是不是就等於光X機車助人違法??

樓主所用原廠改裝精品,應該是各機車廠開發於競技場使用,並非一般市售可合法於公路上使用之部品,各大車廠經環保機關提醒後,多已下架以免一般民眾誤解。簡言之,也就是請領牌照在一般公路上使用之車輛,仍須符合空污及噪音法規之規定,以免影響他人健康及安寧。沒觸媒及太吵的改裝管,請乖乖在賽車場使用,勿上一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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