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引用一則[新聞] 騎單車摔重傷 改判新北水利局須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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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自由時報 – 2014年9月1日 上午8:44
婦人經河濱自行車道遇裂縫 纏訟4年判賠584萬 家屬擬陳情勿再上訴
〔自由時報記者何玉華、陳韋宗/新北報導〕本報在四年前獨家報導,永和區民邱太太在河濱自行車道騎車,因下坡時碰上凹陷裂縫,人被拋摔重傷,至今仍在呼吸治療病房;邱先生請求國家賠償,一、二審敗訴,三審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廿六日判決結果逆轉,邱家勝訴,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須賠償五百八十四萬元。
邱先生說,官司打了四年,讓他精疲力盡,他將寄陳情信給朱立倫市長,請他理解一個家庭遭遇這種處境的心情,不要再上訴;水利局副局長諶錫輝表示,此案尚未定讞,若相關事故責任與疑點有待釐清,會繼續上訴。
此案發生在二○○九年十一月一日,邱太太與念大學的兒子從永和沿著河濱車道騎車,經過浮洲橋河堤旁一處V字形陡坡,下坡時碰上凹陷裂縫,未戴安全帽的邱太太被拋摔落地,鼻腔鮮血直流,送醫急救,發現腦部嚴重受傷、頸椎骨折昏迷。
邱先生說,他與高灘處委託的律師纏訟四年,高灘處置身事外,不聞不問;在律師的陳述內容中,質疑傷者沒有經過專科醫師診斷、傷者由家人依一般照顧方式即可,甚至兩度指傷者「死亡」,公部門冷血、無情至此,讓人心寒。
諶錫輝強調,婦人摔落的地方是自行車牽引道,入口處設有民眾必須下車牽引的告示牌,「本來就不應該用騎乘的方式通過」。邱先生反駁,蒐證的影片內可見,幾乎沒有人下車牽引。
針對家屬質疑,水利局在事發後不聞不問,諶錫輝未否認,只說此案發生已有一段時間,「中間經歷人事更迭,難以查證有沒有持續探視,尊重家屬的說法。」至於「死亡」是委任律師「筆誤」,當庭已道歉並更正。
============== 以下為個人上下自行車牽引道的感想 ===============
由於大台北地區河濱自行車道所建構的的各橋樑自行車牽引道,其長度及坡度各有差異,
加上每次騎乘距離至少50KM至100KM之間,概算經過的自行車牽引道,以一上一下計算也約有10座左右,甚至可能超過,
若每次均採下車牽引方式通過的話,累計耗費之步行牽車時間恐需將近30~40分鐘,
坦白說,我個人是很難接受如此慢步通過牽引道的方式,
雖每次經過牽引道時,都有見到標示「下車牽引」的警告標語,
但除非牽引道上正好有單車車友上下通過,為了他人安全,我才會採下車步行牽車方式路過,
否則,只要牽引道上沒人時,我通常會心虛地騎著單車快速通過,
今日,見到此則新聞,觸發了我的好奇心,
想了解並參考各位單車車友對上下自行車牽引道的通過方式及標準是如何?
wsting6373 wrote:
50KM至100KM之間,概算經過的自行車牽引道,以一上一下計算也約有10座左右...(恕刪)
環台北市一圈大約是60KM,從新北市、北市確實會經過多條橋沒錯,以個人粗淺經驗以為並不需要一遇到牽引道就故意過橋到對岸去騎吧!?騎 100KM 有需要跨到10座橋的牽引道這麼多嗎?不是指過橋而是過單車牽引道,像是關渡、華江、新北大橋、大直橋等知名自行車牽引道。
在下可能騎乘經驗不足,所以沒遇過騎 100KM 要過十座自行車牽引道的經驗,是否可以請教樓主如何才能騎十座"自行車牽引道"的路線。當然啦!故意去騎的路線不算啦。例如環狀的騎~

在下是遇到有人就牽,沒人就騎的方式。
簡 單 就 是 生 活。
millerliang wrote:
環台北市一圈大約是6...(恕刪)
個人覺得大漢溪左岸自行車道堤防段(鐵路橋<-->鹿角溪段)
是個非常非常危險的路段
因為這裏有4處看不到對面 又長又陡的上下堤防引道
樓主發帖受傷婦人的新聞
就是發生在大漢溪左岸自行車道浮州橋城林橋間上下堤防引道(如圖三)
這些危險路段由樹林往鶯歌方向 依序為
圖1 鐵路橋下

圖2 鐵路橋 浮州橋間

圖3 浮州橋 城林橋間

圖4 城林橋下

圖5 鹿角溪濕地 (這個下去 要小心攤販與人群 還有一堆機車)

圖6 柑園二橋下(新路已經做好 從橋下也是V字型經過)

這幾處危險坡道
一般人在人少時多是用衝的下滑 又衝上去吧
已經看過太多太多的人重摔或對撞在這裏
政府如果不進行改善 還會出很多事故的
補充:同是大漢溪左岸新北大橋左右側(接近跳蚤市場)的兩個上橋引道(如圖)
也有很危險的V型坡 經過V型坡時要特別小心注意 引道交叉最底處會有人車跑出來呀

lkkfisher wrote:
個人覺得大漢溪左岸自...(恕刪)
個人也是覺得大漢溪左岸自行車道堤防段的設計很有問題,也親眼看過在交會牽引道上發生事故過。
雙方在交會時看不到對向車況路況,有些時候倒不是下衝速度問題,對向車道車友有時會因為無法作出及時反應而出現事故,或是車友腳力不足發生定竿下馬,而後方接連定竿下馬的情況。
這個路段至少有四處都是這樣的設計,在熱門時段時還有車友在障礙欄處休憩造成堵塞。
不過這對在下來說也沒有甚麼,因為在河濱車道還有更離奇的事件,這點小事看起來也就不足為奇了。

印象中上個月騎經時已經有一個引道是改由另一方橋下通過了,雖然還是有小坡設計,但也遠比之前的來的好很多。
經過危險路段時還是以安全為優先考量吧!騎河濱車道還是選非熱門時段吧。
雖然說新聞主角發生這樣的事情讓人遺憾,但歸屬責任的應該是自負比較多吧,有時候台灣的法律真的不是正常人的常識能理解的。
簡 單 就 是 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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