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前(6/28)前往「板橋直營店」購物,恰巧有兩台FD-17WBL(粉藍與布丁黃)無人購買。
訂車時,店員宣稱該車前一天(6/27)到店,且當時來店客人已有3人有意購買(還好我搶先10分鐘左右到店)。
於是當下立即決定購買,回家拿攜車袋,立即於一小時內開車返回「板橋直營店」。
取貨時,店員只簡單介紹粉藍車之折疊方式,而布丁黃折疊車則「技術性」不讓我跟我家女王摸到,當時不疑有它,店員只是忙著在櫃檯後方反覆測試布丁黃後變速。
付款後,我先提裝有粉藍折疊車的攜車袋放入車自家車後座椅,店員則幫忙將布丁黃折疊車的攜車袋放入後車箱,真厲害,又再一次「技術性」不讓我跟我家女王摸到布丁黃折疊車。
誰知,返家後將布丁黃折疊車自後車箱取車,赫然發現"坐墊桿"有問題,要用很大的力氣才能調整高低(該支坐墊桿在兩輛折疊車都極難調整高低)。於是拔取粉藍折疊車之坐墊桿測試,於兩輛折疊車調整坐墊桿高低功能一切正常順暢。
得到證實,「布丁黃折疊車之"坐墊桿"有問題」。
由於工作關係,今日(7/2)向公司請假,親自將兩支坐墊桿及粉藍折疊車(粉藍色折疊車想在「板橋直營店」加裝有線馬錶,布丁黃折疊車留置於家中),並向店員和氣說明兩支坐墊桿天差地別情況(一支無比順暢、另一支功能障礙)。
原本和氣祥和的氣氛,被一位看起來:身高最矮年紀最大,疑似是店長的人員破壞。
首先,該名疑似店長的店員說:「這不是直營店的問題,說我購買的兩輛折疊車到店時均由其組裝測試,還強調一切正常。」。我則提出反駁:「這不是直營店的問題,難道是我的問題嗎?兩輛折疊車至今仍未落地騎乘,且購買時你們店員完全沒讓我碰到車,我拿回家一將布丁黃折疊車至後車廂取出即發現坐墊桿有功能障礙,分明就是你們直營店"技術性"的交易方式,明知坐墊桿有問題還賣給客人。」
後來,該名疑似店長的店員說:「那你車子留下來,我再來判斷問題出在哪?判斷時間最快一星期、最慢不知道何時。若是坐墊桿的問題,還要收取材料費。」我則回答:「明明就是坐墊桿有問題,你還看不出來嗎?一支無比順暢、另一支功能障礙,還需要判斷什麼?我人跟車都在現場跟你說明,你也親自動手測試的確有根坐墊桿極難調整甚至會卡住。況且坐墊桿有保固,照你這麼說,保固何在?」
該名疑似店長的店員之態度,讓我十分火大。我就說:「只是支坐墊桿功能障礙,非常明確,要搞到留車判斷、費時多久不知道,甚是還要我出維修費,那我向捷安特買車幹麻?虧你們這還是”板橋直營店”。不要盡做一些浪費客人時間的事。坐墊桿功能障礙就換坐墊桿,還叫我原坐墊桿不可以騎乘,難不成要我留車,等新車到再移花接木偷偷更換坐墊桿嗎?你沒處理好,我會跟捷安特總公司反應,甚至到消保會申訴也可以。」
最後,由另一個店員在我的要求下,白紙黑字寫下「坐墊桿有問題,直接更換新的給客人,一星期內交付給客人。」並蓋上板橋直營店店章。
唉!!只好靜待「板橋直營店」的回覆,真是無理的要求,還叫我原坐墊桿不可以騎乘,這真是「板橋直營店」的服務。
maxboy1027 wrote:
什麼材料費...............
那個店長鬼扯一堆
依照消保法
購物有七天法律保障的鑑賞期(沒聽人扯那是指郵購或拜訪推銷,只要是消費購物均可適用)
........(恕刪)
有關消保法的規定,請看清楚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出處 http://home.educities.edu.tw/hsaioming/In_1950/html/6_con/cow/lw_cpc001.htm
別在誤導別人去店面購買商品也有七天鑑賞期了

但每次去逛逛店員也都很熱心服務,
有次女友的車煞車有點問題,路過進去調整.也很細心的順便做些保養!
店員還親自騎出去一段檢查看是否一切正常,讓女友十分讚賞~(當然那天客流不多)
做生意難免會跟客人有些糾紛,最重要的是雙方的誠信與態度
樓主的心情我能體會,畢竟新買的車出問題還遭此對待,當然會覺得不舒服~與生氣
當然我們不是您當事人,事情來龍去脈只有雙方最清楚,我們也不便下任何評論!
或許是雙方溝通出了點問題,希望樓主此事能圓滿解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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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maxboy1027兄提到的7日鑑賞期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的解釋是 "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
也就是消費者選購時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故並不適用於此事.
maxboy1027 wrote:
什麼材料費........(恕刪)
對於這點,小弟是念了 點法律。
消保法第 19條,是真的明確規定郵購或訪問商品。指的是消費者的猶豫權。
而且這兩點,再於消保法第2條也都有明確的解釋。
所以像原PO的,期實是真的不適用消保法七天內解除契約之規定。
但可以依照,消保法其他條文來請消保官或消保團體解決
至於店家的退換貨,期實都是要看店家會不會做生意。
像我也在直營店買貨架,過了幾天,我發現到貨架塑膠扣有斷裂
我拿回去,他還是免我當場更換給我一個新的。
而且小弟也要再這奉勸大家,買車之前真的要當場檢查。
不管是店家技術性或是無意的不讓我們看車。
也都要當場堅持看車,檢查細節。
這樣對自己有保障,對店家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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