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朋友與人有財務上的糾紛,不知道這類資料去哪裡查,所以上來問問看某人欠我朋友一筆錢,明明有錢卻一直裝窮不還很多年我朋友之前有借名字給此人去貸款買店面,因為此人在銀行貸不到錢因此登記的屋主是我朋友,土地房屋的權狀也在我朋友手上但貸款是這個某人在付的(還說沒有錢...),跟借款一樣兩人之間也沒有寫什麼切結書或借據現在我朋友想如果想直接把房子拿去賣了把錢拿回來,不知道法律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有哪位大大知道的請不吝告知,感恩感恩~
Rayvolution wrote:因為朋友與人有財務上...(恕刪) 權狀登記誰基本上就是誰的除非他有拿房屋土地去做別的事怕資料過期可以去地政事務所查如果是乾淨的產權, 貸款還是某人在還, 房屋登記是你朋友的那其實也算他還錢了不是嗎?!!..因為他幫你朋友繳房貸阿幫忙買房子還幫忙繳, 等於送的, 這麼佛心的人..竟然還要跟他計較
Rayvolution wrote:因為朋友與人有財務上...(恕刪) 很難主張房子是你朋友的,沒有拿出一毛錢買房子,沒有繳貸款,重點是借別人使用沒有收取租金,你認為有人相信房子是你朋友的?根據民法,如果二十年沒有租約,也沒有收取租金,使用人可以合法登記為所有權人。不須要賣房子,把雙方的債務關係整理一下,立個還款計劃,用房子抵債也可以(債務人搞不好就是這麼想的,只是現在等於你朋友沒繳貸款、沒收租金,誰佔便宜還很難說),看看債務、房價、租金是否有相符,簽一份長期租約對雙方都有保障。
68財帛 wrote:如果二十年沒有租約,也沒有收取租金,使用人可以合法登記為所有權人。...(恕刪) 抱歉!離題一下,是否可以請問一下是民法第幾條?我們社區有戶公有違建,未辦保存登記,被他人(法人)佔用了大約10年,我正好在和管委會建議收回自用,這訊息對我相當重要。煩請指點。謝謝先。
chmiao wrote:抱歉!離題一下,是否...(恕刪)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話說回來,要登記為所有人的意思就是取得所有權狀。社區違建取不到所有權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