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法律上屋主的認定是登記所有人還是付貸款的人為屋主?

因為朋友與人有財務上的糾紛,不知道這類資料去哪裡查,所以上來問問看
某人欠我朋友一筆錢,明明有錢卻一直裝窮不還很多年
我朋友之前有借名字給此人去貸款買店面,因為此人在銀行貸不到錢
因此登記的屋主是我朋友,土地房屋的權狀也在我朋友手上
但貸款是這個某人在付的(還說沒有錢...),跟借款一樣兩人之間也沒有寫什麼切結書或借據

現在我朋友想如果想直接把房子拿去賣了把錢拿回來,不知道法律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有哪位大大知道的請不吝告知,感恩感恩~

Rayvolution wrote:
因為朋友與人有財務上...(恕刪)


權狀登記誰基本上就是誰的

除非他有拿房屋土地去做別的事

怕資料過期可以去地政事務所查

如果是乾淨的產權, 貸款還是某人在還, 房屋登記是你朋友的

那其實也算他還錢了不是嗎?!!..因為他幫你朋友繳房貸阿

幫忙買房子還幫忙繳, 等於送的, 這麼佛心的人..竟然還要跟他計較
水水水,感謝回覆!
Rayvolution wrote:
因為朋友與人有財務上...(恕刪)
你朋友的觀念也蠻奇怪的

那人欠錢不還竟然還願意把名字借給他貸款...


另外那人如果提出證明貸款是他繳

到時所有權是誰的還不一定,印象中好像有判例

你還是請教法律專長的人比較保險
權狀是誰的房子就是誰的

可以賣掉房子

不過繳貸款的人可以要求返還價金

Rayvolution wrote:
因為朋友與人有財務上...(恕刪)


很難主張房子是你朋友的,沒有拿出一毛錢買房子,沒有繳貸款,重點是借別人使用沒有收取租金,你認為有人相信房子是你朋友的?根據民法,如果二十年沒有租約,也沒有收取租金,使用人可以合法登記為所有權人。

不須要賣房子,把雙方的債務關係整理一下,立個還款計劃,用房子抵債也可以(債務人搞不好就是這麼想的,只是現在等於你朋友沒繳貸款、沒收租金,誰佔便宜還很難說),看看債務、房價、租金是否有相符,簽一份長期租約對雙方都有保障。

你朋友應該不會是前些日子很紅的,
女的,
跟很多大老闆有關係的,
要驗DNA才知道女兒是誰的種的,
帝寶她在住貸款電子大亨在付的,
那個"名媛"吧!
ryanpopo wrote:
很難主張房子是你朋友...(恕刪)


根據民法,如果二十年沒有租約,也沒有收取租金,使用人可以合法登記為所有權人。

這個指的是沒有產權登記的房子

有權狀的房子 土地沒這回事
68財帛 wrote:
如果二十年沒有租約,也沒有收取租金,使用人可以合法登記為所有權人。
...(恕刪)


抱歉!離題一下,是否可以請問一下是民法第幾條?
我們社區有戶公有違建,未辦保存登記,被他人(法人)佔用了大約10年,我正好在和管委會建議收回自用,這訊息對我相當重要。
煩請指點。謝謝先。
chmiao wrote:
抱歉!離題一下,是否...(恕刪)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話說回來,要登記為所有人的意思就是取得所有權狀。
社區違建取不到所有權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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