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你好棒 wrote:員警的說法是 : 沒現場量,不清楚是否真的不到 10 公尺 在限縮成路口十公尺內的臨時以及違規停車可以檢舉這個嚴格的條件下,路口十公尺認定這個問題只能一人一信給道路主管機關明確標示出十公尺的範圍,看是要立牌還是以標線標示都行,甚至我認為距離路口30、60公尺也都要有明確的標示俾讓用路人有所遵循。
行政罰法第 1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如果沒有裁量權,可能就有圖利罪的問題。
這類交通違規,警察到場通常會先行勸導,如果不服勸導才會開單。為的是製造警察親民的形象,又可避免當場衝突。但檢舉魔人就不一樣了,警察可以依據檢舉內容直接開單,這樣就把責任推給檢舉人。其實現在檢舉交通違規沒有獎金,一般民眾很少會花時間精力做這些損人不利己的事。所以警察為了業績又要顧及形象,很多都化身檢舉魔人。因為有一些不影響他人,又不妨礙交通的輕微違規,若當場開單難免會發生爭執。用民眾檢舉的名義,把責任推給民眾。這樣避免當場衝突又有業績,對警察來說可是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