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請警察來針對明確的違規停車開單,員警卻只來勸離,那這位員警的行為算是吃案或瀆職嗎?

有到現場,有勸離,就已經很好了。不開單才符合廣大群眾的期待啊,不然修法是修個〤?
警察就職發誓典禮時,

並沒有發誓說取締違停是終身必究,

所以不會違背良心,

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紅線違停讓他停,

自然就會變成大塞車,

讓四輪塞死,自找的活該。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Jack 你好棒 wrote:
員警的說法是 : 沒現場量,不清楚是否真的不到 10 公尺



在限縮成路口十公尺內的臨時以及違規停車可以檢舉這個嚴格的條件下,路口十公尺認定這個問題只能一人一信給道路主管機關明確標示出十公尺的範圍,看是要立牌還是以標線標示都行,甚至我認為距離路口30、60公尺也都要有明確的標示俾讓用路人有所遵循。
hch2006
CC家門口就是路口十公尺內, 對吧? 之前照片看起來是
我建議,把所有的紅黃線全部塗銷,這樣就沒有違規停車的問題了,也沒有勞民傷財的警察開單,民眾檢舉跟各種民怨,一舉數得!!
mi4mobile
現在很多例子出入口被停了,警察也是不處理,也不能處理,請問何解?
大鼻
那就不要劃紅線阿,你無解是你的事,我家門口有劃紅線有來取締就好,你走路上班吧你😂
行政罰法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如果沒有裁量權,可能就有圖利罪的問題。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oculata wrote:
假設民眾發現違停車輛,請警方前來取締,但警方只有勸離未依規定開單舉發,這樣算是警方吃案或瀆職嗎?

警察有行政裁量權.
我們這邊廟口天天有聚賭.
員警每次也都驅趕沒抓人.

您也要..........告員警嗎?
為什麼魔人都要指揮警察做事? 這不是亂源什麼才是亂源?
BloodLust
警察算是公職人員嗎?是的話,人民自然有權力監督他們把份內的事做好。你今天去公家機關辦事,承辦人員擺爛,你不能申訴嗎?
hch2006
是可以申訴, 但不要又申訴又上網po文公審, 請問那是什麼行為?
有時候想想,開車這麼自由的台灣
甭管白線紅線還是慢車道,只要肚子餓了尿急了任何時候想停就停
真的是個上路毫無心理壓力,適合開車輕旅行的國家

愛台灣
hch2006
全錯, 西台灣才能隨地大小便吧
Bookwarm
西台灣 便利商店跟加油站很多, 上廁所方便. 東台灣一眼望過去沒甚麼人, 就地解放.
這類交通違規,警察到場通常會先行勸導,如果不服勸導才會開單。為的是製造警察親民的形象,又可避免當場衝突。但檢舉魔人就不一樣了,警察可以依據檢舉內容直接開單,這樣就把責任推給檢舉人。其實現在檢舉交通違規沒有獎金,一般民眾很少會花時間精力做這些損人不利己的事。所以警察為了業績又要顧及形象,很多都化身檢舉魔人。因為有一些不影響他人,又不妨礙交通的輕微違規,若當場開單難免會發生爭執。用民眾檢舉的名義,把責任推給民眾。這樣避免當場衝突又有業績,對警察來說可是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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