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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法規白紙黒字的「最高速限」明明是指路邊的那面標誌,根本就不是駕駛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6,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是指有55m車距

也就是每公里內只能有16台車,才有55m車距,才能以110km行駛

法規很清楚 , 其車道之使用,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全線都設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根本不必去看無設置者的8-1-3但書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那裏有什麼車速跑多少當成路權?
以為自己的車速叫做「最高速限」?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還要求其它用路人以自己的車速為準來行駛?
1. 不遵守高管規則的規定就是違規,不是躲在不執法的縫隙當中?就以為台灣法規沒有「路權」規定?以為躲過罰則不取締?就叫做不違規?
2.毫無路權概念,法律授權的超車道路權,最長就只有55M,超出路權範圍55M為何可以繼續行駛?

3.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和法律授予「超車道」的使用權利無關,義務如何混淆為權利?

專屬01 wrote:
超車道,意思就是後車比你快,麻煩請讓一下
怎麼開車一直盯著照後鏡? 該不會是鍵盤駕駛吧?
(1)超車道如果塞車,那就跟著塞。不要看照後鏡開車。
(2)如果沒塞車,可以開在速限(錶速設在速限加10應該都在容許誤差範圍)。不要看照後鏡開車。
(3)如果沒塞車,可以超車後回中線車道。理論上超車本來就會這樣做,但這要看照後鏡變換車道,變換車道通常會拖慢附近車輛的均速。
====
如果你覺得前車沒到速限,卡到你了。那請你自己變換車道到中線,開到速限比他快就好了。
除非你開車技術差到無法從超車道變換車道到中線。或是你的車子或開車技術爛到沒辦法開到速限比他快。
別幻想前車會看照後鏡開車,然後禮讓你。
基本上就算是平常日,
也很難遇到三線車道空蕩蕩,
在每車道都有車的情況下,
不與其他車道等速並排前進,
且保持最高速限行駛,(以我來說是表速 車用GPS 手機GPS皆超過110)
堅持要超車的人有洞可鑽,
要超速超車是他的問題,
這時候自然就不構成阻塞車道,
這是一般法律上的解釋,
高工局也很明確地說過這樣沒有違規,
但要是車流量大呢?
要是全線塞滿車,
車速皆不到80呢?
這時候內線的全部車輛是否都構成阻塞車道??
就像很多人堅持的內線一定要是超車道,
就算前方事故造成堵車,
內線也不能有車長時間行駛??
合理?
又或者在前方有車的情況下內線車未達最高速限(100~110之間),
這時該怎麼判??
駕駛能否用目視的情況判定與前車距離過長或過短?
多一公尺判速度太低??
少一公尺判未保持安全距離??
國道警察抓不抓而已,
鍵盤吵得再兇,
也影響不了別人的想法或開車的方式,
所以,
自己覺得於法有據就可以了~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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