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xxfuji198 wrote:看到另一棟樓終於還...(恕刪) 這都幾年前的東西了,而且這件申訴會過是因為檢舉錯條法規,應該要檢舉任意加裝燈飾或剎車燈安裝不符規定,而不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具而且你以為菊花燈只要平時不恆亮踩剎車時不會閃爍就可以了嗎?錯!就算要硬說菊花燈是小燈或煞車燈,但是它也不符合小燈或煞車燈的安裝規範所以現在的情況就是,裝菊花燈就是不行
zzxxfuji198 wrote:看圖片我不知道他有沒有閃爍,如果有當然沒話說但如果沒有,亮度也算正常,還算違規嗎?如同我的問題,那尾翼上的煞車燈呢? 單論"位置"的話是尾翼上可以菊花不行,依據如下但不論是哪種,會不會因為改裝電系被要求驗車就是另一回事了交通部、內政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七、附件十二、第四十四條文 / 站務18【台灣法律網】交通部 令 交路字第0990085019號內政部 令 台內警字第0990870713號(五)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除小客車適用外,若各型車輛裝置第三煞車燈時,本項規定亦應適用。1、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小客車應裝置第三煞車燈。2、燈色應為紅色。3、第三煞車燈應裝置於車後中線且其基準中心應高於煞車燈基準中心。其車後中線處為可動件(如門板),缺乏足夠空間安裝燈具者,可容許燈具基準中心偏移車後中線十五公分內裝設或以兩具相同尺寸之煞車燈對稱車後中線裝設。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波多野結紮 wrote:如果是用照片不知道...(恕刪) 檢舉改裝, 基本上都會受理, 都是直接叫去驗車....政府管太多:遭人檢舉就得驗車「擾民」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31027/35394888因為是請你去驗車嘛, 不是處罰 (要給你罰錢, 給你判刑), 所以証據力沒那麼要緊...如果是處罰, 証據就要夠嚴僅..
TSC1153 wrote:當你跟在後面 前面...(恕刪) 非常認同你的講法,因為我也不喜歡車後面改很亮的,眼睛會死掉只是從照片看來,真的還好,我比較會檢舉連續超車及逼車及緊急剎車,其它的不影響它人開車,我是都放過。
0928313411 wrote:檢舉閒人果然吃飽太閒.... 那我想問一下,改裝這東西到底是有什麼好處?1.自己看不到:除非車都不開自己下車站到車後看,或開另外一台車跟著自己的車後面開。2.別人看了刺眼,也沒有加強安全性:原廠兩個剎車燈加原廠的第三剎車燈夠了吧?如果這様覺得不夠,那改裝警車/公務車用的警示燈不是更安全?3.還要花錢花時間改裝。自己看不見,別人看不爽,還要花錢,這問題比吃飽太閒還要嚴重很多...要不然到底是有多大的好處非要改它不可? 能不能講出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