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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信賴原則」,是指「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之行為人,可以信賴參與交通之他人也同樣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除非有例外的特殊情形發生,否則對於他人之違規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時,毋庸負責。」簡而言之,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導致出現違反常態之不適切行為(如:突然穿越快車道),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行為人基於上述信賴,可視為已盡注意義務,無須擔負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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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變換綠燈到你被撞約有四秒時間,你可以堅持你有注意前方車況
你有"應注意""能注意"並沒有"未注意",堅持這兩點就夠了
其它什麼管他說他那邊還是綠燈或閃燈,那是他要舉證的事,而不是用說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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