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這版上還蠻多關於佔用內道的討論。
不過多半是有同情心的體諒文或者支持要取締的變革文
最近有幸通勤於國道一號,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個人發現,會造成所謂慢速車佔用內道,很大的原因在於相對速度的差異
而造成速差的主要原因,除了駕駛觀念偏差(分心,不在乎其他車輛)外,
最重要的是法律的認識以及所駕駛車輛的差異性

首先,必須說明,即便所謂容許值,只是容許而非鼓勵以這個速度持續行駛
但明文規定,只是勸導而不開罰,在實務上警方早已視同該路段在允許範圍內(譬如離峰時間)可以提高速限
但萬一發生車禍,還是以超速處理!
因此本文建立在以容許值行駛的基礎上

簡單講,道路管理條例在實務上有10公里/小時的寬限值
但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這個寬限,而誤以為標示值為最高速限
因此今假定民眾A在110的路段,為避免被罰而以105行駛
若有另一通勤該路段民眾B,以該路段最高法律容許值120行駛
則兩者存有15公里的速差。

再加上每輛車在物理表現的差異,最常發生的即是表速不正確(通常是較物理速度慢)
假定民眾A所駕駛的車輛,剛好其表速較物理速度慢5公里
而通勤民眾B之速度則依舊維持最高容許值(不管是B表速本身準確,或者因為B知道該車亦為錯誤表速而自動增加五公里)
則AB兩車實際上已相差20公里/小時,即每秒5.5公尺,意思就是一秒鐘就是一個車身的距離!

這是個人認為造成速差的主要因素

那為什麼會有人不知道容許值?為什麼台灣販售的車會有表速誤差?
警察會不知道這些情況嗎?

各位版友,
台灣政府最奇妙的地方,在於前方降低速限會有標示警告(因為要取締超速,不得不在三百公尺前擺放),
但是前方提高速限卻不會主動標示告知,應該要加速(有興趣者可到楠梓路段之南北雙向比較)

為什麼?

是什麼樣的思維,讓執法單位不願意以同樣的標準來處理同樣的事務
為什麼一樣違法,但超速、未保持距離、超載的民眾常被欄下或者逕行開單,而每天一大堆佔用內側車道者卻沒事
這些只是傳統上認為〔開的慢比較不會出事〕的觀念在作祟

朋友,難得選出一個總統,願意做些有正義的變革,希望大家一人一信寄到總統信箱
用自己的話,對政府執法採用便宜行事的作為,表達不滿!
也對汽車製造商發出怒吼,拒用廉價的二等速度表,並建立更精確的時速表測試標準。
因為他們不用開車阿,都是專車接送,又有前導車,交通管制等等....

馬路都鋪不好了,道路規劃的亂七八糟,不實施車速分流,還在使用車種分流等腦殘制度。
請常念:南無阿彌陀佛!
不用說那麼多啦.
反正不要佔用內側超車道,
即使切進內側, 也請加速到最高速限+9, 或加速完成超車動作,
發現後方有車接近, 請主動切回中線, 讓出內側超車道....

昨天從桃園來中部, 走國1接國3, 遇到 兩次 內線車主動切回中線, 感心吶.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其實樓主所說的也是問題之一
我想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看看平面道路就知道
無論快慢車速
汽車基本上就是走裡面
但是大多數還是在外側跟機車搶
那這會造成什麼問題?
導致無論30~40~50的汽車都開裡面
加上通常汽車在裡面烏龜
後方汽車都是自行超車居多
如果換成錢面是機車被喇叭按到死
久而久之
她會覺得我開這麼慢在內側都沒事情
上了高速公路也是
上個路
要記兩種方法
會不會太麻煩?

我每次通常上去後
外側稍多我就會在內側開到速限+10(跟GPS對過表~幾乎沒誤差,我知道一直在內側不對
不過也因為這樣有的時候走不熟悉路況造成要趕緊外切
重慶北路??往南的國道
上去後要下圓山交流道竟然沒有先前告知(還是有?那可能是我眼殘= =
害我當時在內側突然看到= =
只好趕緊方向燈打了快外切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我覺得看可不可內線道限速比其他車道多10公里,如限速110,內車道就限數120,低於110巡航內車道就開罰佔用

內車道,這樣就能解決烏龜車佔內車道!

或內車道寬限值可放寬到20也可以解決..
昨天上台北

自從時速降為100的路段開始

很多時候我只要開一百就可以一直超車了,多數人都開不到一百

以上指最內車道

唉....還是南部好
gtr86x wrote:
唉....還是南部好


南部好?
我開高速公路這幾年經驗,南部也不太好。

明明一高速限已經變成 110,大家幾乎都還是九十幾佔在內線車道,鄉下人開著老車怎麼按喇叭就是不走。
開在北部明顯比較有車子會讓出內線車道的習慣 (也是「比較」啦)。

Scalaria wrote:
我發現這版上還蠻多關於佔用內道的討論。

又是一篇月經文
Scalaria wrote:
因此今假定民眾A在110的路段,為避免被罰而以105行駛...(恕刪)


那他就大錯特錯了,
在沒有塞車的情況下,
行駛在內側車道必須至少要達到「最高速限」,
如下圖:



所以,
假設速限 110 的路段,
表速至少要維持在 110 ~ 120 才不算違規。


hjfrank wrote:
那他就大錯特錯了,
在沒有塞車的情況下,
行駛在內側車道必須至少要達到「最高速限」,
如下圖:



所以,
假設速限 110 的路段,
表速至少要維持在 110 ~ 120 才不算違規。...(恕刪)


剛查了一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網站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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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超速的部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制(訂)定
第十二條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earchNORes.php?LawID=A0005&FLNO=12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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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駐"於內車道的注意一下吧...
沒事(超車)別開內車道...

最高速限上還有10KM的BU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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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都走外車道超車@@
有人規定只能有一台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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