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tecs wrote:雖然我無從體會..而你卻只能淪為重機自慰隊一員..!
這樣的發言也會被移除..帶賽的蛋..除了會當抓耙子之外..你還能幹什麼呢..?恕刪)
bear630 wrote:
你該不會是米咖的分身...(恕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
一 須「公然」為之:凡於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或共見之
狀況下所為,不以實際上有共聞或共見為必要。
二 侮辱者:內容足以影響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例如當眾怒罵他
人畜牲,足以減損其聲譽是。
三 方法:包括「言語」及「行動」,以抽象的內容為之,因此,當眾
對人比中指;罵人是小偷等皆是。以文字或圖畫所為亦應包含。
四 被害人包括「特定人」及「可推知之人」。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一 指摘者,乃就事情予以披露揭發之行為。傳述,則指對於已被指摘
之事情加以傳播轉述之意。
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
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
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第一:本人從不搞開分身這一套,這點管理員可以證明
第二:本人跟米咖是兩個不同的人,只是理念相同且同為重機愛好者
第三:就算我是重機自慰隊的一員,至少我還擁有重機可以愉快出門平安回家,阿你咧?有甚麼好物拿出來瞧瞧啊

放心啦!我不會因為這次就報警

但是如果再次出現類似言論,本人將直接提告.......
這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的提醒
喔~~~!對了!補充說明一下
上面的條文有清楚解釋
被害人包括「特定人」及「可推知之人」。
所以如果那些開分身的想反咬,我建議別浪費時間了!
開一堆分身搞到沒人知道你是誰,既然沒人知道你是誰
自然就無法構成針對特定人士之要件
也就是說!我把開分身的罵到臭頭!對不起,我沒罪...
但是只要罵我一句!抱歉!我就會下載網址請警察追IP讓閣下到法院相見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