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面有各式各樣的法律規定與條文
其中我看到一個法令......我嚇壞了

它叫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終身不得考領....還可以重新申請

趕快進去看條文
第 2 條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於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各款所定期間後,符合下列條件規定者,得申請學習駕駛證及小型車普
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於下列所定期間內,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情形: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申請前十二年內。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申請前十年內。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申請前八年內。
(四)其他案件,申請前六年內。
二、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領有有效之訓練合格文件。
三、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四、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
條規定之申請考驗資格條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教育訓練,由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下級機關公
告辦理。
也就是說........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根本就是放屁..........
A法令規定之後
又立一個B法規來亂搞........
照這個法規的說法
高雄某位少爺....12年後又可以光明正大的開車上路了.....
真是嚇死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