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高速公路上疑似超速 被警車用測速裝置取締(警察坐駕駛座拿雷射槍那種)
結果後來我去勘查距離 發現取締拍照距離超過法定規定(距離標示處超過1KM)
因此我主張該取締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無法作為我超速違規的證據
我引用的法條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之規定,規定述及「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
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結果國道公路警察局來函如下(下為全文):
查警用巡邏車在國道X號西向XXX公里處以雷射槍測速器執行取締工作,本案為現地
攔檢取締,非執行測速照相(執行測速照相逕行舉發取締工作,採用固定或非固定
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高速公路執行測速照相前,需明顯標示告示牌)
,警用車停於路肩值勤,不需擺設告示牌,陳述人所述"前有測速裝置"之告示牌,
係屬逕行舉發之案件,僅此敘明。 陳述人超速違規屬實,請 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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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幾個爭點跟回覆的矛盾點想請教大家
矛盾點1:根據道管條例7-2條規定,並未說明什照相、非照相式。
矛盾點2:警局回函"本案為現地攔檢取締,非執行測速照相"。
(所以警察是說他僅執行測速囉,如果要這樣我同意啦,沒照相是吧
那我訴願時我打算反訴警察沒證據入人於罪可以是嗎?難不成證據都洗掉了)
矛盾點3:警車停於路肩值勤,不須擺設告示牌。(值勤很多種,等總統來開道當然不
用擺設告示牌,更何況我申訴文中寫的是"超速警告標示",不是寫"前有測
速裝置",印象中高速路警告標示好像不是寫有超速裝置)
所以想問大家
1.有什法規或解釋函文,有說明因非執行測速照相,所以警察取締可以不甩警告標示
的嗎
2.承前,道管處罰條例只有說"固定、非固定式",沒有說照相非照相式吧
所以覺得回函理由很怪,大家有這樣的經驗嗎
我也常常看到警察在路肩或是避車道抓超速,看了很不爽,由其又是死角的地方
我有打電話認真的跟國道警察討論這點
她回覆大約如下:她說告示牌是應該要設立在測試的前方300公尺以外的地方
所以意思是說,只要有告示牌,就算警察在三公里的地方抓測速,一樣是合法的
但是你貼出來的「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這點我不非常不確定了,因為照警察跟我說的來講的話,跟條件是有衝突的
所以你還是可以申訴
你只要証明警方執勒的地點是在告示牌1000公尺以上,也許有機會申訴成功
我也會在次打給國道警察確認一下這個問題,到底告示牌1000公尺後執行測速(固定、非固定)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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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打去確定了一次,員警在路肩用雷射槍打的那種,不受距離和告示牌的限制
也就是說他可以在任何地點和距離做測速然後現場取締(而不是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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