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有人不願意,依照交通號誌指示行進,發生交通事故後藉口一堆,凡正闖過算賺到,就算被撞肇責也不會是全扛,受傷或死亡還有錢領,蠻划算的,所以街頭不時可見,這種尤如恐怖份子般,闖紅燈攻擊行為,誰撞上他,他就賴誰,這就是台灣特有鄉愿式民主現象.如在美國情況可就大不同囉!是誰闖紅燈,引發交通事故,那闖紅燈者,後續恐怕是負擔起所有賠償,交通罰款及民刑事全部責任,沒有任何可喬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