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jack77 wrote:今天遇到傳說中的三...(恕刪) 這種禍害一定要檢舉(AMX-1871),檢舉做功德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