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現場圖:

車禍肇責預判/請益。

雙方均是機車

藍色A車 、橘色B車,撞擊點如圖中位置。

「綠線」為A車行駛的路線、「粉色區塊」是A車減速+打左轉方向燈的時間。

該路口:無機車兩段式標誌、無機車兩段式待轉區、綠燈

行駛路線地上無禁行機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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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姪子今天白天騎車時,被人從後方追撞。

姪子是A車,當時正準備左轉,有打方向燈並減速,

在還未轉向之前,一位20歲的妹妹騎車擦撞到A車的左後方。

對方宣稱自己要直行。

A車被撞後沒事往前滑行,B車追撞後後倒地。

姪子說,因上一個路口到該路口只有大約200公尺,

因此他車速到該路口減速時,大約從原本的40公里降到30-35公里左右。

確定A車「還沒做出」轉向的動作,路線單純靠近馬路中線並減速。

請問AB兩車的肇責比例大約會是?


文章關鍵字
你圖就畫錯了要怎麼判斷?

路口的車道分向只有雙黃線
怎麼可能是可超車的虛線

另外A車為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
除非對方逆向超車
否則A車一定是七成以上肇事責任

另外“時速”幾乎無法當作肇事責任影響依據
因為沒人知道當時的車速是多少
你可以把路寫出來呀 XD 甚至用 google map .

而且老實說啦, 這種事問網友都沒什麼用啦, 只有大概心裡有個底啦.
Alex.Li.NTUT wrote:
你圖就畫錯了要怎麼判,路口的車道分向只有雙黃線
怎麼可能是可超車的虛線...(恕刪)


圖隨便畫的,只是讓大家知道是單線道還是雙線道。

路口中線是雙黃線還是雙白線,這種大家都知道就好,不用雞蛋裡挑骨頭。

況且你說完:「圖畫錯了要怎麼判?」啊後面你還不是判了。

難道我連路燈、路樹、停車格、紅綠燈、斑馬線都要畫?


然後關於車速的問題,路口有兩支監視器,一支拍到正面(警察局的)、一支側面(商家)。

明天找時間會去調閱側面那支商家的。

有沒有超速、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我想多少也有影響肇責吧?
剛搜尋了一下,在其他文章裡面有類似的狀況,

下面網友說的可否有依據?








因為查了一下,該路口機車應該是可以不用兩段式左轉,這是其一

其二,A車幾乎已經是貼著中線在騎,準備轉彎但「還沒做出轉向動作」

B車從後方撞上,請問這樣也算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A車都還是直直的騎呢....

難道不是B車遇路口未減速,或保持安全車距嗎?

可以的話把警察做的現場圖及實際在哪個路口或google街景放上來,


雙黃實線跟虛線的意義不一樣, 雙黃實線不可以超車, 虛線可超車。

撞擊點在路段還是路口? 在路段或是路口意義也不一樣。

路口原則不可以超車,但虛線分隔的路段可超車。

斑馬線有沒有意義? 當然有,行人穿越道被視為路面邊線的一種,如果沒有路口讓車線,行人穿越道被視為路口與路段的分界。


該路口是否有號誌? 無號誌路口,各車應保持隨時可煞停;有號誌路口就沒這項約束。

號誌如果是閃黃燈則必須減速注意,閃紅燈則必須停車再開。




有以上客觀資料會比較好判斷。

過去有同向同車道,前車政在路口轉彎,後車撞前車,前車無責的過往判決文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5415&p=10


後面幾頁都是同車道,前車轉彎後方撞上來的案例
基本上都是後車肇責比較重

但車禍有人受傷就是麻煩。加油嚕
Mr. Jumpy wrote:
剛搜尋了一下,在其...(恕刪)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
未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三、至於所詢有關直行車輛違規行駛於腳踏車專用道、行人專用道或
於交岔路口意圖超車之情形乙節,仍宜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之,併請參考。

交通部98.02.0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之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 98年 1月 1月14日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 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
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
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
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交通部 98.02.05. 交路字第0九
八00一七四0七號函)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另外看你畫的是單向單車道所以看情況(對方有說她要超車的話)也可以提出101條
同一車道之後車於同一車道超越前車時必須遵守101條第一項第3款~第5款規定
後車必須要得到前車允許方可在前車左側超車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些應該是你這方可以主張的,不過會不會被採信是另一個問題
依你目前的描述,小弟個人是主張無責啦,還要看對方接不接受就是了
Mr. Jumpy wrote:
事故現場圖:雙方均是...(恕刪)


路口是否有淨空之黃網線?

若有,前車亂停在路口,至少1/2 以上責任。

還有,此處沒有禁止兩段左轉,

建議要確認的是,有沒有禁止左轉,才是重點。


如果有禁止左轉,至少前車1/2以上責任。

此事件,大概不會有一方0責任,

若無上述黃網線+禁止左轉,後車70%。
我雖然也是鍵盤法官,但我看法也跟8樓一樣

同一車道沒在看什麼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只看前後車之分

後車撞前車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後車肇責會比較大


另外,也建議你姪子去驗一下傷,到時真要互告過失傷害時會比較有平等的談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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