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訴喔^^會改開紅燈左轉,闖紅燈罰鍰1,800.開不遵守交通標線之指示才罰$900,你應該要感謝製單的人員了^^gouside wrote:請問大家機車 紅燈左轉迴轉 可以申訴成功嗎? 感謝~~還是我壓到汽車道上 ??紅單上面寫 " 違規事實 : 不遵守交通標線之指示
你要申訴甚麼啦? 換更大張的罰單嗎?紅燈迴轉 = 闖紅燈啦給你開不依標線指示行駛900元已經很不錯了你要申訴要求改正處罰項目,改罰1800也行啦要 旨: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本 文: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ryan00014875 wrote:1.來台南天堂區保證車牌自動模糊,反覆檢視,無法辨視2.可以申訴改以口頭告誡...(恕刪) 你檢舉的時候,貼一下相關規範道交處罰條例7-1條以及統一裁罰細則12條第三項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只要民眾檢舉的案件,根本不存在勸導這回事,因為根本沒辦法當場告知違規事實,自然就無法符合勸導的相關作業規範.又7-1條規定,民眾檢舉案件查證屬實即應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