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發生車禍,無人受傷,員警處理完後,’開了張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說這樣就可以了,不需要去派出所做筆錄。後續保險也使用此單即可。真的這樣就可以了嗎?保險員聽到也覺得很奇怪!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遇到同樣的狀況?
那麼如果無人受傷想拒絕做筆錄可不可以?之前有一次好端端停等紅燈,遭後方車輛撞後保桿,沒傷到鈑金,也沒人受傷。原以為只要現場畫個圖拿報案單辦出險就好,結果警察要我與肇事駕駛跟著警車,開了半個多小時才到警局。然後雙方進行酒測,再分別製作筆錄,員警邊問邊打字。坐在那種有手銬竿子的長凳上等了好久才讓我走。在警局待了3個多小時,還付了160元的停車費才離開警局。原本只剩5分鐘就要回到家的,結果花了5小時才回到家。為什麼同樣小擦撞無人受傷,有的只要半小時處理完當場離開,有的卻要大陣仗回警局酒測做筆錄才准走?可以主動要求採比較省時的方式嗎?
lukwama wrote:為什麼同樣小擦撞無人受傷,有的只要半小時處理完當場離開,有的卻要大陣仗回警局酒測做筆錄才准走?可以主動要求採比較省時的方式嗎? 如果你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話就可以主動要求比較省時的方式...那就是現場立即向警方表達有第三人責任險願意直接出保,然後現場立即連絡保險公司出保即可...如此一來警察就只會開立報案聯單不做筆錄直接先解散改天再約保險公司談和解金額.
我以為我跑錯板區。 不好意思。沒有讀什麼書。要哈啦,可以去翻一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我只是路邊。粉米你們繼續吃,繼續討論。燒喔。果然常上網 腦袋會不靈光。刑事訴訟法41條。100條。可以去估狗一下。警察當然可以不用做筆錄。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死了人 有人受傷。當然也有警察不做筆錄。但是下場 我就不知道了。被撞的人都是佛心,絕對不會提過失傷害罪......閒聊與趣味區 不都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