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被開了一張紅燈迴轉
但紅燈迴轉理因是闖紅燈
但照片中我未超越停止線及進入路口
但我確實在雙黃線迴轉
但開我紅燈迴轉我沒辦法服氣
請各位大大幫我看看是否有轉圜餘地
紅燈迴轉申訴問題
紅燈迴轉申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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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102933 wrote:
小弟最近被開了一張紅燈迴轉
但紅燈迴轉理因是闖紅燈
但照片中我未超越停止線及進入路口
但我確實在雙黃線迴轉
但開我紅燈迴轉我沒辦法服氣
請各位大大幫我看看是否有轉圜餘地

都什麼時代了竟然還有人認為路人檢舉是讓你看圖說故事的
你看到的只是影片擷取出的一張圖而已
照你圖片轉法,前輪不可能沒過停止線的
a22102933 wrote:
小弟最近被開了一張紅...(恕刪)

天線寶寶檢舉
謝謝
以後要當心天線寶寶
交通部於82年4 月22日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闡明:「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交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設置規則』第170 條第1 項…及同規則第206 條第1 項第5 款㈠…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交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㈠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㈡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道交條例第60條第3 項之規定處分之)。㈢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等語,其中除「紅燈右轉」部分,道交條例於94年12月28日增列第53條第2 項獨立處罰外,其餘關於闖紅燈之認定標準,即「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有繪設路口範圍者,有穿越路口之意圖,且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無繪設路口範圍者,有穿越路口之企圖,且車身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
根據道路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第1 目明確區分「超越停止線」與「進入路口」,顯見「超越停止線」不等於「進入路口」,足見「停止線」並非判斷車輛是否進入路口之判準。如汽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超越停止線,惟尚未進入「路口」,自不符合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要件,然因駕駛人仍有未依停止線標線之指示停車之情事,故應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處罰。至駕駛人有無進入路口,則應依具體個案判斷「路口」之範圍,例如在劃設槽化線、網狀線之地點,跨越槽化線、網狀線即屬進入路口 ( 參 設 置 規 則 第 171 條 第 1 項 、 第 173 條 第 1 項 第 2款);在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地點、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穿越行人穿越道、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即屬進入路口(參設置規則第185 條第1 項、第191條第1 項)。

以上這些內容都是判決書裡面的節錄內容,
由此可知,"越過停止線迴轉從來不等於闖紅燈!!",要看有無進入路口。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如果能夠,請您造訪上面網站並搜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交字第98號行政判決" (原告 李卿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交字第383號行政判決" (原告 李名桀)
這兩件事情本質一樣,但一個原告之訴(沒有闖紅燈)遭駁回,一個原處分(闖紅燈)撤銷
且同樣都是越了線繼續行駛(他們迴轉的行為都在紅燈時完成),
兩件事只差在紅燈迴轉時有沒有壓到或越過斑馬線.....
壓到斑馬線: 已過停止線且進入路口,又完成迴轉進入了銜接路段 (闖紅燈成立)
未壓斑馬線: 已過停止線,沒進路口,同樣完成迴轉 (闖紅燈未成立,為"未依標線行駛")

以上,希望有幫到您。因為我也因不肖警察現正等待行政訴訟開庭。

( 其實我很不喜歡現在某些不肖警察的心態,他可以先亂開單,就是賭你不懂&不會申訴,
就只好乖乖繳錢了事,但慢慢這樣,賤種警察就食髓知味,每次到月底反正就亂開單衝業績交差。
希望若警界有新規則,例如被申訴成功或駕駛人行政訴訟勝訴,
則警察記一警告或直接換算當月罰單業績未達標之類的,而不是可以亂開單卻無任何罰則。
而雖然我沒遇過任何警察有承認過他們每個月有罰單業績壓力,
但我要說,就算他發誓說沒有我都不信,每每到月底在路上的警察就變多,
這已成為常態,也是社會上可受公評之事。 )
Shirley6790
[謝謝][謝謝][謝謝][拇指向上][拇指向上][拇指向上]
Shirley6790
也謝謝警察局協助調閱監視器[讚]
leoliou wrote:
都什麼時代了竟然還有(恕刪)


但很可惜的,您有駕照,卻不求甚解,也沒有求知慾,不知道去增廣見聞獲取知識,
事實上,就算超越停止線迴轉都不算是闖紅燈,
我貼的這個闖紅燈認定標準已施行十幾年,但還是很多人不知道,
也希望您多加轉傳,讓不知道的人愈來愈少.....
如果像您這樣的人愈多,那警察亂開單的成功機率就愈高......
a22102933 wrote:
小弟最近被開了一張紅(恕刪)


您根本未超越斑馬線,絕對不算是闖紅燈,
因為您根本沒有進入路口,就算超過停止線迴轉也不是闖紅燈。

如果要迴轉算是闖紅燈,必須是進入路口(也就是超越斑馬線) 的迴轉才算。
照我貼的判例來推斷,我認為你去打行政訴訟幾乎99%肯定勝訴,因為你的行為完全不符合闖紅燈的定義。
判決書裡的話是法官講的,不是任何人或樓上的其他人可以對法條自行腦補或編出來的。
法條是死的它就訂在那邊,不符合就是無罪。
發文字號:交通部67.05.18.交路字第05341號函
公(發)布日:067.05.18
本  文:
一、劃設有停止線而又有燈光號誌兩種設施之交岔路口應自停止線起算
二、一般交岔路口未劃設停止線,又無裝設號誌燈,其路口範圍通常係指人行道白線或路面邊線之延長或連接線所圍之面積。(交通部67.05.18. 交路字第0五三四一號函)




有紅綠燈且有停止線的路口,紅燈時穿越停止線就是闖紅燈。
怕被檢舉就用牽車的
像你這樣大辣辣地違規
不抓你要抓誰?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這種不用申訴了,機車闖紅燈罰1800,雙黃線迴轉罰900,監理所申訴是發回原開單警局,原開單警員很可能再加開你一張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罰單(罰1200),即便上訴到交通行政法庭贏了,還是罰900(可能再加1200),外加記點1點,敗訴了維持闖紅燈原判外,再加記點3點,加上申訴過程所花的時間與交通成本,怎麼算都不會比一張闖紅燈罰單來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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