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109年12月2日檢舉,回想起來是上班路上,根本是對方違規在先,想插隊進車道我沒讓,再來跟著你在車後,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檢舉我闖燈,但我收到罰單已經快兩個月後了,行車紀錄器早就覆蓋了,這到底是甚麼制度,檢舉罰單一個多月才來我要怎麼自白?
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應該要提供自己檢舉當時行車前後十分鐘(或5個路口)行車紀錄器,證明自己是合法檢舉,如果自己就是違規,根本沒有檢舉資格,就跟警察違法採證一樣,現行制度完全沒有審視檢舉人狀況,根本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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