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舉證自己合法檢舉

昨天收到109年12月2日檢舉,回想起來是上班路上,根本是對方違規在先,想插隊進車道我沒讓,再來跟著你在車後,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檢舉我闖燈,但我收到罰單已經快兩個月後了,行車紀錄器早就覆蓋了,這到底是甚麼制度,檢舉罰單一個多月才來我要怎麼自白?

檢舉制度應該修正,要求檢舉人應該要提供自己檢舉當時行車前後十分鐘(或5個路口)行車紀錄器,證明自己是合法檢舉,如果自己就是違規,根本沒有檢舉資格,就跟警察違法採證一樣,現行制度完全沒有審視檢舉人狀況,根本是違憲!
riverbob wrote:
昨天收到109年12(恕刪)


去跟警方要影片po上來吧

用說的當然說自己有利的,闖紅燈這事一翻兩瞪眼,能被陷害嗎?
riverbob wrote:
昨天收到109年12(恕刪)

路口保持淨空這都不會,難怪被檢舉
riverbob wrote:
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檢舉我闖燈


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
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
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

廢話那麼多,事實就是你闖紅燈嘛~很難懂?
我沒說我合規,但請看重點要提供檢舉人自己合法採證很難嗎?怎麼故意不回應
clarkclark wrote:
因為路口回堵我過不了(恕刪)


這就我說的,台灣人喜歡玩接龍

雖然是綠燈,前輛車都已經停路中央了,還是上前去填好填滿
riverbob wrote:
我沒說我合規,但請看重點要提供檢舉人自己合法採證很難嗎?怎麼故意不回應


如他在停止線前面檢舉你闖紅燈,怎麼就不合法了?


riverbob wrote:
根本是對方違規在先,想插隊進車道我沒讓

你有辦法舉證他違規?
你怎不舉證自己沒闖紅燈
我也想要求負責開單的員警必須有聖人證,要求法官們必須有聖人證,要求政客們必須有一點點智慧
riverbob wrote:
昨天收到109年12...(恕刪)


違規就巴結一點
唧唧歪歪那麼多,罰單就不用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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