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在高速公路這種封閉無路口的道路要飆到兩百都要有足夠的車距和視野才敢了,在一般道路騎那麼快怎能把握前面都是封閉的?是否可能有行人經過,甚至突然有貓狗蛇路過都足以讓騎士打滑斃命,難道撞到貓狗還要跟它們吵路權?
r823918 wrote:
高速公路這種封閉無路口的道路要飆到兩百都要有足夠的車距和視野才敢了,在一般道路騎那麼快怎能把握前面都是封閉的?

要看路況..

有空自己 白天 晚上 半夜 窄路 寬路 省道 縣道 濱海 全都去飆一飆, 不就知道了...

幾十年前 的 追風135 , 一堆人都飆過 180, 那都不是在高速公路...
philus
大度路當年路況差,坑洞多,石子多,騎機車沒有分割隔。常有飆車死亡車禍。年輕時跟同學騎Suzuki飆過一次,時速100就再也不敢了,路況太差。現在路況好,但車多,飆車也多,一樣每幾個月就有重大車禍。
pyrite
當年NSR 150最高速是在往墾丁的路上飆出的,還有政府幫忙拍照認證!大學時寒暑假都會回台北,大度路的路況印象中其實不太好,比起南部算差的了
不需要什麼勇氣

只需要心存僥倖

覺得自己亂飆不會出事

就像酒駕的都覺得不會出事一樣
大鼻
酒駕撞死人或讓他人受傷真的很王八蛋,死酒駕者就好🤬
有問題是人 不是交通工具 即使騎的小50 也是油門催到底
模糊的問題只會得到模糊的答案 精準的問題則會得到精準的答案
方偉
紅牌重機最高時速只有一百有人會買嗎?原廠小50催到底也上不了90欸
Kenny_Din
90沒減速撞到車也同樣死 重點是有沒有遵守速限
阿飄在引誘
兩年前去爬山要下山,時速約六七十,一隻狗突然衝出來,以為要追我,有稍微再提些速,結果撞上那隻狗,摔車翻了好幾圈,差點爬不起來,去醫院檢查肋骨裂了幾根,休了兩個月
現在都慢慢騎,除非上快速才敢100 110的騎
唉,其實我很能理解這樣子的年輕人,因為我也是過來人。

我唸大學時也很愛在省道上飆速,後來有次晚上在還沒蓋房子的重劃區道路上飆,道路上在整修,速度太快看到時完全無法反應,直接碾過去,然後摔車,滑行好幾十公尺,幸好命大沒嚴重傷勢,於是後來就不敢了。
Mikadoyakumo
無法理解…不飆速,不玩高空跳水,不玩高空走鋼索,不去活火山口玩耍,不玩雪崩滑雪,不去戰場自拍,不把頭放進鱷魚口中,我覺得都是一樣意思。
就是要摔一次之後才會慢下來....差別在"摔一次"是死是活?是輕是重?
因為想早點見閻王~
哪有甚麼勇氣
不愛惜自己生命而已

要飆速應該在賽道
馬路上 狀況多 飆速等於是玩命
放開那個女孩 ...
kun429
這就是每次看到重機族群在那邊吵上高速我就反對的主因一有狀況出來就是以命相賠居多管你穿什麼防具. 車子鐵做的一天到晚才幾公里的撞擊測試都什麼樣了你以為穿什麼有用.
直行車「嚴重超速」的情況下,還有絕對路權嗎?
我查了一堆判決,答案是沒有!

1.大部分判決認為「嚴重超速的直行車」還是有過失,
只是過失比例大小而已。

2.有一個判決(也是屏東的案子)
甚至認定左轉車主無罪,
因為他無法預見到對方車速那麼快,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那個案子是這樣的,
A駕駛小貨車在圓綠燈時要左轉,
被對面車道B駕駛的直行小汽車
以時速77公里撞上(該路段時速60公里)
(該車在距離A車200公尺左右加速到154公里)
法院審理後一二審都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6號判決:
「由於被告駕駛前開自小貨車開始左轉時與告訴人車輛相距之距離約為115 公尺,而當地之速限為時速60公里,依照一般用路人之駕駛習性,當會在此相對距離下進行左轉,實屬正常之選擇,是以,被告所駕駛之自小貨車於事故發生前以約20公里以下時速進入路口左轉往東行駛,並無左轉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違規情事存在,詎料告訴人駕駛之自小客車,沿海豐街外環道北向內線車道南往北行駛,在海豐街18巷路口前200 公尺曾加速至時速154.3 公里,臨近路口前雖有減速,但在通過北向內線車道停止線時行駛速率仍在時速77.4公里以上,是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應完全歸咎於告訴人「嚴重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不當駕駛行為,應無疑義。」

另外最高法院也說:
汽車駕駛人,應該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只能就他「可以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

關鍵字: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

如果你把車子搞得跟高鐵一樣快,
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
100多公尺外的你,會在2秒內撞過來!
那要人家怎麼採取預防措施呢?

意思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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