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對方都是機車
當時我雖有注意到路口有機車停等,且本人的認知是小路讓大路,雖有減速,但對方在我離路口剩4~5公尺時突然騎出,嚇到的我緊急煞車,然後往外測偏移,最後對方的車頭撞到我的車尾,但對方沒事,我則向右前方倒去,導致我車子受損人受傷.
原以為因該是對方的責任,結果初判出來我傻了,居然是我沒讓對方...
再者從路寬上來看,也比對方寬很多,騎在較寬的道路上,在沒有任何標誌的地方,本就不容易注意到突然有那麼小的巷道,雖有巷弄反射鏡照,但是晚上燈光不足下很難從遠處就注意到,如果有路邊的車子或障礙物擋住,往往注意到時都很靠近巷口了,再煞車基本上都是急煞,這邊大多人的反應只能是減速,或者跟本沒注意到有巷口,沒減速也是有可能的
後來我去查相關資料,確實有左方車應讓右方車的規則
但讓我不解為何在比車道數時,為何是以第0980059155號函上的為準?
為何只看同向不看總車道數?
且這種大路要讓小路的規則,與大眾的認知相反,難倒就是正確的嗎?
網路上查了很多相關車禍,這種2個單向1線道(中間有黃線分隔)與1個雙向1線道交匯口,往往是前者要讓後者,這種在我看來跟本就不合理
對於這種狀況該向那裡反應呢?還是就該這樣認命!?


GOOGLE 實景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