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路口左讓右適用每個路口嗎?

主要原因為我駛於鼎泰街上與民族一路638巷出來的機車發生事故
我跟對方都是機車
當時我雖有注意到路口有機車停等,且本人的認知是小路讓大路,雖有減速,但對方在我離路口剩4~5公尺時突然騎出,嚇到的我緊急煞車,然後往外測偏移,最後對方的車頭撞到我的車尾,但對方沒事,我則向右前方倒去,導致我車子受損人受傷.
原以為因該是對方的責任,結果初判出來我傻了,居然是我沒讓對方...

再者從路寬上來看,也比對方寬很多,騎在較寬的道路上,在沒有任何標誌的地方,本就不容易注意到突然有那麼小的巷道,雖有巷弄反射鏡照,但是晚上燈光不足下很難從遠處就注意到,如果有路邊的車子或障礙物擋住,往往注意到時都很靠近巷口了,再煞車基本上都是急煞,這邊大多人的反應只能是減速,或者跟本沒注意到有巷口,沒減速也是有可能的

後來我去查相關資料,確實有左方車應讓右方車的規則
但讓我不解為何在比車道數時,為何是以第0980059155號函上的為準?
為何只看同向不看總車道數?
且這種大路要讓小路的規則,與大眾的認知相反,難倒就是正確的嗎?
網路上查了很多相關車禍,這種2個單向1線道(中間有黃線分隔)1個雙向1線道交匯口,往往是前者要讓後者,這種在我看來跟本就不合理

對於這種狀況該向那裡反應呢?還是就該這樣認命!?

無號誌路口左讓右適用每個路口嗎?無號誌路口左讓右適用每個路口嗎?
GOOGLE 實景圖
無號誌路口左讓右適用每個路口嗎?
無號誌路口左讓右適用每個路口嗎?
文章關鍵字
路口停讓規定
依現行法規就是這樣
638巷口地上沒有讓 或停 也沒有牌子的話
車道數又一樣
那就只能看左讓右啦
兩邊道路條件相同(即車道數相同),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

所以此事故若車道數相同(目前應該是),
地面也沒有一方讓一方停的大字,

那1號車(左方車)要讓2號車先行

但由於1號車有受傷(2號沒有),還是可以要求2號車賠償的。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只剰下一個機會

去調監視器,看看他有沒有亮方向燈

如果有亮方向燈,那就是要左轉,

左方讓右方車是雙方都是直行車的狀況

若他是轉彎車就可能不適用,也許可以逆轉責任比。
我目前就對道路數相同,有很大的疑問?
為何只看同向的,不看總車道?
只算1個方向1個車道?對向不算車道?
不會有同時2台車,同時經過該路口?不會被有2個方向同時撞的可能?同向就會?同向就算2個車道?
從巷子出來直行,過路口就是1個車道,1個車道的經過,如果只看車道同時可能交匯處的邏輯,那2車道同向也只能算1車道吧!

同樣是2個車道,方向不同計算車道數就不同,什麼邏輯?

為何套用第0980059115號函的解釋為準?這個解釋跟本上就有問題吧!

法規有問題,就該承受?這該去那裡反應?
陳阿瓜~
車鑑、議員、立委
我是嘎嘎
請交通局去民族一路638巷設置停或讓的標線與標誌。
族酋 wrote:
法規有問題,就該承受?這該去那裡反應?

申請車鑑
你這案子確實有點問題
希望樓主追下去關注一下
族酋 wrote:
主要原因為我駛於鼎泰...(恕刪)


個人認知~初判表僅供參考~沒有法律效力~
大概都是警察單憑其所知的法條寫出來的~
可以去申請車禍事故鑑定看看~
族酋 wrote:
主要原因為我駛於鼎泰...(恕刪)

信警察的都…
不要再扯甚麼函了,無標誌、標線、號誌劃分幹、支道且車道數相同的路口就是左讓右,車道數的計算方式寫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項裡頭。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c.c.0110
兩邊進入路口都是一車道,這麼簡單都看不懂還是不要開車出門啦。
族酋
所以有雙黃線,還是算1線道?所以大道路要讓小道路是正確的?跟本不合理,也不符合實際狀況,我覺得,左讓右這個法規並不適合套在這種狀況下
c.c.0110 wrote:
不要再扯甚麼函了,無...(恕刪)


這時候就會覺得cc哥好用
被檢舉的時候就覺得cc哥好賤
雨燕叶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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