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版上一些右轉時被後車撞的案例, 所以上網找一下法規到底是如何解釋的。找到了一篇有法院判例與台北市交通局回覆文章。
左轉禮讓對向直行車我還能理解。
左右轉禮讓禮讓左右側並型的機車也能理解。
左右轉禮讓後方直行車倒是讓我想不出有何理由。
文章中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
這樣的法規不是很奇怪嗎? 請版上能夠理解交通局或法官想法的人解釋一下。
1. 允許行駛中同道超車
2. 允許交岔路口超車
2. 我在最外車道要轉彎, 理應是大家排隊前進,若後方要直走,為何是前方車輛停下來讓後方超車後再右轉?這不是堵住車道了嗎。
原文如下: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聯絡人:林柏湖
聯絡資訊:1999轉6889
陳姓小客車駕駛沿羅斯福路北向南行駛至基隆路口右轉時,其右側車身與沿同路同向直行之李姓重機車駕駛擦撞,李姓機車駕駛因而摔車受傷;臺北市鑑定會及覆議會均認為:陳姓小客車駕駛右轉彎未讓右後方直行車,要負全部的肇事責任;而李姓機車駕駛因對方突然轉向反應不及,無肇事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轉向之陳姓小客車駕駛因過失傷害責任,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高等法院則改判陳姓駕駛有期徒刑4月。
許多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已先轉彎,是對方未減速或慢行而直接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全部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顯示駕駛人普遍缺乏「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觀念。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法院對此類轉彎疏忽之刑度亦不輕。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可轉向。左轉待轉時,也要讓對向來車,否則被撞後,還要負全部肇事責任,到時後悔也來不及。
原文連結
在台灣右轉, 一定要把門關好, 另外再注意人行道衝過來的機車, 這個我也差一點被撞過(依照這文章來說是我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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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warm wrote:
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在台灣活著的用路人,都有一個想法就是"先搶先贏"
就是因為有這樣的思維存在,你要指望什麼?
法規是在出事之後才用得到!
你只能調整自己心態,不要去跟人搶,更要防範自己不要被人撞
坐在鐵殼哩,你能眼觀八方嗎?...不能!
以下圖為例
紅燈當下,綠色框是汽車停止位置(車左轉燈持續在亮),紅色框是機車停止位置
當綠燈時,汽車走綠色線,機車走紅色線,不就各走各的
可是當日情況是,綠燈亮汽車起步正在轉向,機車飛速從汽車左側越過
若汽車沒看到趕快急煞,是不是就碰撞
勿論對錯,一旦碰撞必定是兩敗!
有理要跟誰說?


Bookwarm wrote:
看了版上一些右轉時被...(恕刪)
.
法規是那樣規定. 你就依法行. 不要讓他人有機可趁並注意後方硬闖的機車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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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地下室停車場出巷口是黃網格. 每次多是右轉紅綠燈大路口又要右轉. 回來也是.
我都是進前一個紅綠燈後立刻行駛最外車道右轉方向燈一直打著. 不讓後有機車能行駛的空間.
慢行到路口要右彎前再次確認車側後無機車. 才右轉.
.
有遇到過幾次. 車右邊路已被我封死. 還是有機車硬是要搶夾死通過.
其實他機車根本無法通行. 被我大大地按喇吧幾下而停止硬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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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右轉必須行駛最外線道. 而在到達路口要右轉前一定要看你後方無機車是淨空的才做右轉確保自己行車安全.
這是我天天 出門及回家都要做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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