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國道一號北上,新竹系統交流道匯入處。
罰單如下:


根據 不理拉錬式匯入的駕駛人 及 【法規探討】高速公路壅塞時匝道與主線應如何行駛 這兩篇的討論,在台灣匝道是沒有拉鏈式匯入的法規和罰責的。
拉鏈式匯入可以參考 圖解拉鍊式匯入車流、緩解匝道塞車問題

或是這個影片
都是在未端匯入。
收到罰單後,看了一照片,想說申訴一下好了,申訴的理由是:
1. 「應」拉鏈式匯入
2. 我已在匯入處的最未端
3. 主線車,距前車有 1 ~ 2 台車的空間
4. 主線車.車速只有 17KM/hr,要保持多遠才算是「保持行車安全間距」?

國道警察的回覆 ===>
按相關條文臚列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略以:「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經審視檢舉人採證影像,旨揭檢舉人所駕駛之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被檢舉車輛雖打左側方向燈後,並由加速車道變換至輔助車道(即檢舉人車輛前方),變換車道過程中檢舉人車輛已明確不願讓被檢舉車輛切入並向前加速,惟被檢舉人車輛仍持續往左偏,被檢舉人車輛未依前述規定禮讓直行車先行,且2車之距離相當接近(按比照鄰旁車道線為白虛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本案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本大隊電子郵件回復非處分書,有關裁罰係屬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權責,請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逕洽該站辦理裁罰事宜,如欲閱覽影像,亦請逕洽該站辦理;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略以,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以維權益。
<=== 回覆結束
我承認我是有點急,看到有空間,且他開很慢,所以就切進去了,罰單我也會去繳。
Po 上來是提醒大家,要做個聰明的用路人,如果主線硬是不讓,你也只能在加速車道等有緣人了。不過目前遇到會讓的還是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