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檢舉制度下,仍有部分爭議與民眾實際使用,還是有擾民情況
在道路無法滿足用路人情況又被檢舉,時數無奈,不然怎麼走或怎麼開車,請開單前警方應現場勘查是否交規與實務不符,還是有亂檢舉亂開單現象
檢舉人是否完全遵守也令人質疑
不然若想當檢舉人,這麼想執法,又考不上警察,那可採用義交方式,由官方發配檢舉反光背心,職業檢舉人登記在案。認明是檢舉執勤中,否則須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就像告訴人,也要同時檢舉本人到警局說明檢舉情形,
不得僅以網路或書面檢舉。
檢舉之前雙方都各有權益。
檢舉方應該也有應盡提出合理說明義務
不能只通告被檢舉人。有異議時,雙方得對質!!
而不是先告人,事後要被檢舉人提證據!!
大家一起來向交通部反映,檢舉再檢討
關閉廣告
關閉廣告
顯示廣告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