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胎兒有心跳,在子宮中也會動。有些法規該修法了,都是以前不了解生物的人制定的,因大學入學考試法律類不必考生物,所以就不唸了。現在的司法官只重視上層交辦事項,辦的好才會升官加薪,對一般民眾的民刑事案件並不想花心思與時間去了解,隨便潦草結案。
路人39 wrote:法官邏輯沒錯啊如果胎...(恕刪) 在法律上要成為自然人必須是以生產為要件這件當然不成立殺人但飆168KM/H主觀上可預知或致人於死可以判殺人未遂另外在造成胎兒流產但在法律判決上法官最差也可以判定為重傷害並且不予假釋或緩刑恐龍法官確實是輕縱
路人39 wrote:法官邏輯沒錯啊如果胎...(恕刪) 根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懷孕24週內可以進行人工流產,24週以上則不可依孕婦意願進行,除非胎兒或母體有重大異常或疾病。 一般來說,懷孕12週內可以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的醫療院所進行,超過12週則應於醫院住院施行-------------------------------報導中這名孕婦懷孕已經34週了請問還可以去墮胎嗎?這個法官的邏輯應該是隔壁老王養的狗教出來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