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封"屁孩主席"! 男飆168km害孕婦胎死腹中 法官認"胎兒非生命"輕判免關

自封"屁孩主席"! 男飆168km害孕婦胎死腹中 法官認"胎兒非生命"輕判免關
但胎兒有心跳,在子宮中也會動。有些法規該修法了,都是以前不了解生物的人制定的,因大學入學考試法律類不必考生物,所以就不唸了。現在的司法官只重視上層交辦事項,辦的好才會升官加薪,對一般民眾的民刑事案件並不想花心思與時間去了解,隨便潦草結案。
yalee1026
民法認定二十周以上算是生命
窮人
很後悔,應該在屁孩媽媽懷孕34週的時候,先開車把屁孩撞飛掉[^++^][^++^]
這也算是ㄧ種無奈
屁孩剛好遇上恐龍法官
在心有靈犀之下相互取暖
只是苦了老百姓
糟蹋了所有法官的臉面
krist
大家還是要就事論事,不是判決不符你想法就叫恐龍法官,檢查官以什麼法條起訴也是重點吧!但害死一命卻輕判也令人生氣就是了。
阿臭丸
krist 法律要合情合理合法,現在的法院都是法匠只會翻書照著判,只要合法就好,不合情不合理都沒關係,這就是原因!!只罵恐龍法官都還算客氣的!!如果有機會到法院試試看一次就會明白了!
建議查一下法官的帳戶,可能會有驚喜
不用想那麼多
買十年二手奧迪的屁孩,我不覺得有那個財力收買法官
閃電猴子
真正要這樣做的大概都會用現金吧 .......
法官邏輯沒錯啊
如果胎兒要以生命論
那墮胎不就得以殺人論?
現在人對性那麼開放, 不小心中獎
不想生, 不敢生就去墮胎或人工流產
全都算是殺人犯了, 婦產科醫生則都是幫兇, 全抓去坐牢
用一下腦袋吧
路人39
15樓都已經有人解釋法源了, 一堆法盲還在鬼打牆[挖鼻孔]
mark0826
目前刑法的規定是脫離母體或是獨立呼吸說,才算是自然人(生命權),如果改成24周甚至更早,那麼母親如果在孕程期間因為過失(有意或無意)導致流產,那就應該要用過失致死(生命權)來判了。
不是政府官員的胎兒

修法遙遙無期
這種就是判罰多少錢,

然後在監獄裡工作,

每個月的薪資拿來補償被害人,

直到清償完畢才算服刑期滿釋放。
hugo5201
應該這樣做
npnpnp1979
生命無價 所以應判無期徒刑 關牠一輩子 讓牠勞作一輩子 賠償
不是法官的小孩他當然認定非生命阿,,,,,,,,,,,,,
胎兒非生命的話那墮胎為何要被限制?
難道我不能割掉身上不想要的一塊肉嗎?
myoris1998
根據刑法墮胎罪,胎兒在母體內被視為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生命,但並未明確賦予胎兒與出生後的「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墮胎罪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胎兒的生命權益及母體健康,而非直接認定胎兒為獨立的「人」
路人39 wrote:
法官邏輯沒錯啊如果胎...(恕刪)


在法律上
要成為自然人必須是以生產為要件
這件當然不成立殺人
但飆168KM/H
主觀上可預知或致人於死
可以判殺人未遂

另外在造成胎兒流產但在法律判決上
法官最差也可以判定為重傷害
並且不予假釋或緩刑
恐龍法官確實是輕縱
sm ma
難怪冬至律師也如是說
路人39 wrote:
法官邏輯沒錯啊如果胎...(恕刪)


根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懷孕24週內可以進行人工流產,24週以上則不可依孕婦意願進行,除非胎兒或母體有重大異常或疾病。 一般來說,懷孕12週內可以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的醫療院所進行,超過12週則應於醫院住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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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中這名孕婦懷孕已經34週了
請問還可以去墮胎嗎?

這個法官的邏輯應該是隔壁老王養的狗教出來滴
wow-ouch
隔壁老王養的狗比這樣聰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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