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決議不得私用 豪宅須開放民眾停車

個人覺得立法諸公跟民間還是有一段落差.....甚麼叫獎勵停車位不能私用?必須開放民眾停車?之前營建署不是解釋過了,獎勵車位所有權人也是民眾之一,專供自己停車也是合法的,難道自己的獎勵車位不能停,然後自己車子租別的地方停或停路邊?這顯然是很不合理的,只要是當作停車用途應該就沒問題才對,自己有車位不能停,然後產生停車的社會問題這樣政府比較爽?實在看不出有甚麼意義!

再說獎勵車位在交屋後所有權分散成很多人,包括很多非住戶在內,這要如何收費管理?每次討論起這種議題好像都假設這些獎勵停車位都是一個人所有,甚至還想像成是建商的.....

若是說增設獎停換取容積政策值得檢討那就合理了,畢竟關鍵點在於政府發照程序,行政裁量權太大易生弊端,怎會獎停換容積必須提案到市政會議來決定是否通過?為何有些案子會通過有些則被駁回?這留下太多想像空間.......

至於使用管理,應該只要做為停車用途就沒問題,若如立法諸公所言必須開放收費停車,那執行上會演伸更多的問題出來,我想行政部門應該不會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再說以獎停換取容積又不是豪宅的專利,這10幾年興建的新大樓那棟沒這樣做?要徹底執行可能嗎?
請問如果建商把車位外租或者外賣,這樣可以嗎?還是只能臨停呢?
sarinachen wrote:
請問如果建商把車位外租或者外賣,這樣可以嗎?還是只能臨停呢?

都可以,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除了法定車位必須隨主建物轉移之外,獎停、增設車位可以單獨買賣,至於出租則連法定車位都沒問題,倒是住戶規章是否有禁止出租的條文影響比較大......
話說早期勞保排除雇主加保,理由是老闆不該享有勞工資源......這樣就禁止得了嗎?A公司老闆任職在B公司當工程師不行嗎?B公司老闆則是A公司業務員,這樣不都可以加保了?這種大風吹一陣子之後勞保局只得承認事實讓老闆可以加保....當老闆的又不是生下來就是老闆,大部分都是當了很久的員工才創業的,要人家放棄原有加保年資合理嗎?所以當了老闆還是要想辦法繼續加保...

若說獎停所有權人不能自用,那簡單啊....大家互相交換停車位來停,車都停在別人停車位上,這不就符合「不能自用」的原則,問題是這樣搞有意義嗎?

民國60幾年台北市興建的公寓1樓大部分都是以停車位申請,實際使用上都是開店為多,這種1樓申請商號或設戶籍也都沒問題.....80幾年時市政府曾經要整頓,發文給1樓所有權人說要檢查房屋用途,凡不是停車用途的都要罰款並拆除,當時有鄰居很守法自動拆除落地窗,恢復成可以停車的狀態,但大部分1樓所有權人則是連鳥也不鳥......由於牽涉層面太大,民間反彈透過民代施壓....一段時間之後不了了之,當時守法的民眾則被笑成呆瓜,又花了一筆錢恢復成店面......歷史總是這樣反覆重演,可以確定的是窒礙難行的政策最後終將無法推行.....
想不到這種案例在台灣會通過

大概是建商和政客們之間的價碼沒有談攏

所以一拍兩散就乾脆開放給民眾使用

不然建商從中的獲利應該不少喔
建商因獎停可以增加容積率多賣錢,獎停車位就不該賣錢,應該全部移轉給管委會
這樣,才有可能對外開放
如今,建商把這些獎停車位又拿來賣,不但多撈了一筆,也完全失去獎停的作用了

看了大家的討論,我想,現有的獎停車位,大概會不了了之吧
真的要規定,也該從某個時間點以後的建照,再規定獎停車位不得買賣,可能性比較高吧
20090516 wrote:
看了大家的討論,我想,現有的獎停車位,大概會不了了之吧
真的要規定,也該從某個時間點以後的建照,再規定獎停車位不得買賣,可能性比較高吧

沒錯,就是這樣,甚至還要強制將產權登記給政府或政府成立的財團法人,這樣才能達到獎勵停車位的立法意義,但一堆有權利制訂法規的人好像都住在象牙塔內一樣......我敢說,這次提案的立委裡面一定有人也是買到獎勵停車位,只是自己沒去注意而已.......

就好像名嘴們在談話性節目上大談擴論如何省電、節約用水,以及批判電費、水費如何不合理,但家裡水電費單內容是如何?卻從來沒去注意.......
qtairo wrote:
新聞也說了‧如果到...(恕刪)


有哦,有規定哦30~100元/hr
ysc_kyy wrote:
沒錯,就是這樣,甚至...(恕刪)


有啊!!應該是你看的談話性節目都沒談這個.....
之前新聞哇xx有一集就是在談房產與獎停相關的和開放空間的主題...
大YG wrote:
有啊!!應該是你看的...(恕刪)

可以分享一下那些談話內容嗎?
我沒看過,所以很想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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