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訂立車位分管契約時,都是共有人。買車位使用權人當初買的時候,應該是連連持分都有一起買之意思,但可能無法登記。法律規定無法登記,不見得通通是無效,只有違反強制規定才會無效如違章建築還是可以買賣,但無法登記。
您說的很對只是 前屋主 違背了與買權利者的約定將 係爭車位 的 所有權 以 毫無保留的方式 出售給我倘若 前屋主 誠實說明 該車位的土地及建物持分 保留不出售當場 我也可以把那些持分價值扣除所以 這事變得很有趣 情況有2.前屋主沒說要賣 我不知情 ---> 我沒有付到該車位的錢前屋主沒有說不賣 我不知情---> 我沒有將係爭車位的錢扣除這是不是 一位兩賣 呢?
不知道 還有沒有 朋友 在追蹤這篇我之前的訴訟都被駁回--分別是 不當得利 與 無權占有經過好一陣子了 遇到一位 我認為信的過的律師先 委託 訴請法院調解對造 有 叁 訴求分別 有叁1.管委會---發給停車位證 註銷給買權利者之停車位證2.前屋主---確認車位買賣關係存在3.買權利者---給付車位租金前兩天 調解時 3位均出席了本來以為 可以談出個大家可以接受的結局當場 卻成了 他們宣洩壓力跟責罵我的場域管委會推得一乾二淨律師剛接受我的委託 就說 因為有之前不利的判決 所以不一定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