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 已經進行訴訟 所以先把文章刪除 不管輸贏 我都會把結果公布
9/27 對方申請調解 調解看看再說 不抱太大的期待.
nicekimo wrote:
連跟國內最大品牌的仲介買 都搞這種烏龍.
前屋主不知道是故意還是不小心 隱匿他把車位權利賣掉的事實 卻把持分坪數灌水賣給我.
那個買車位權利的也很無辜 花錢只買到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希望各位先進 法律達人 幫我傷腦筋好嗎??
我有可能可以主張那個賣掉使用權的車位是我的嗎??
或是要前屋主要把灌水的坪數買回去嗎??
這不會複雜啊..是那些地方法院諮詢人員聽不懂還是?
我的看法:
1.你有沒有義務把建物持分跟土地持分過戶給那個買權利的人,就看那個 "權利登記" 是否是合法文件? 因為我現在看不到,所以無法為您判斷,是否可掃描上來?
(a)如果是合法: 您就要過戶給他,但要去打官司 (請跳2)
(b)如果是非法: 您沒有義務要過戶給他 (請跳3)
2.去打官司你一定會勝訴,但被告是賣屋給你的前屋主,因為他必須退還當初賣此車位的權利金給您,否則賣屋給您卻未詳實告知即涉嫌詐欺罪(好比兇宅未告知),沒錯,就是詐欺,您是可以告他,且一定會勝訴
3.承2,還是要打官司,以獲得一筆賠償給您購屋價金的損失,來補償給當初購買此權利登記的那個使用人,此部份就用協調的,請他另覓停車處
"永久地下停車位位置證明書約定專用使用權 "對你是否產生拘束力?應該是系爭重點
民法第 799-1 條 (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
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
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
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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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假設開版大的意思是,您買了一棟大樓,兩個停車位,其中一個的使用權已經賣給別人了
...............而本件重點是"永久地下停車位位置證明書約定專用使用權 "對你是否產生效力,就要看以下的這段...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一、如果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決定的,那就對你產生拘束力,你無法使用該停車位。
二、若非如此,而是前屋主以其他方式,(比如另外與人訂立契約、公證...)除非你購入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否則對你不生效力,你仍然可以使用該停車位。
一的情況,你只能轉向前屋主和仲介求償。
二的情況,就與你無關囉!你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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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不保證內容的正確與否,若有冒犯他人之處,敬請見諒!!
這不會複雜啊..是那些地方法院諮詢人員聽不懂還是?
我的看法:
1.你有沒有義務把建物持分跟土地持分過戶給那個買權利的人,就看那個 "權利登記" 是否是合法文件? 因為我現在看不到,所以無法為您判斷,是否可掃描上來?
我也沒看到 但是目前車位的占有人有拿給里長看 是82年的資料 經過法院公證的
目前的占有人 也說 當年就是買權力的 因為他不是本棟大樓的住戶 所以不能辦登記
(a)如果是合法: 您就要過戶給他,但要去打官司 (請跳2)
(b)如果是非法: 您沒有義務要過戶給他 (請跳3)
2.去打官司你一定會勝訴,但被告是賣屋給你的前屋主,因為他必須退還當初賣此車位的權利金給您,否則賣屋給您卻未詳實告知即涉嫌詐欺罪(好比兇宅未告知),沒錯,就是詐欺,您是可以告他,且一定會勝訴
仲介向前屋主詢問 前屋主答覆 就是賣我一個車位一個房子 又沒有說要賣我2個車位.
3.承2,還是要打官司,以獲得一筆賠償給您購屋價金的損失,來補償給當初購買此權利登記的那個使用人,此部份就用協調的,請他另覓停車處
看來 不打官司 是無法了結這樣的不清不楚了 不過 我應該是告車位占有人 如果我贏了 他再去跟前屋主求償 (我的想法是這樣)
1.根據大大所述房子是80年蓋的,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84年才施行,所以這樣的情形恐怕不能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可能適用當時的民法有關分別共有(分管協議)相關規定(還有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判例及大法官會議第三四九號解釋).
2.房仲法務對於這樣的問題,通常應有處理經驗,所以,建議大大先要求房仲找他們法務釐清這個問題.
3.同時,大大也可請教房子所在的地政事務所,說不定,會有大大要得答案.運氣好的話,有的地政所在的行政中心(印象中曾在大安區行政中心看到過)會有律師提供免費諮詢,也可問問看.
僅供大大參考!!
我昨天有問信義房屋的法務 他也有提出跟你一樣的看法 不過信義房屋的說法也是讓我難過的 信義房屋認為 前屋主說好賣我一個房子+一個車位 沒少給我阿 難道我要啞巴吃黃蓮嗎??這種不完整的所有權完全沒有加分效果阿..我又不知道怎麼比方..有個不太妥當的比方是 生小孩 四肢健全 當然很開心 多一肢 跟少一肢 都不對吧??? 也許不恰當 但是我不是學法律的 這幾天查資料下來 頭都要爆炸啦
我找時間去地政問問看 也許上帝會派一個天使律師幫我解惑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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