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dedglory wrote:
又沒很長...
各種意見都參考看看咩...
重點是最後那篇
不好意思,是我沒說清楚
最後那篇講的基本就是歪理,前面都有討論過了哦
你可否指出哪個點是我沒考慮到的呢
KESA28493 wrote:
有人要這樣毀掉自己一生,我也沒辦法
本來只是欠700萬但是有1000萬的房子,算起來還是+300萬
搞到400萬不過欠銀行700萬,算起來是-300萬,還要躲銀行一輩子...
代位求償?
房子燒了=貸款人不付貸款?
假使貸款人正常付貸款,銀行憑甚麼代位求償?(恕刪)
fadedglory wrote:
所以我寫說...就是怕有人這麼天
搞不清楚狀況,以為火險保多少就賠多少,錢進自個兒口袋,信用放給它爛,債務丟給銀行,
出300萬買個大樓(土地持分少),銀行貸款700萬...火險賠個700萬..扣自己300萬..
現賺400萬,幹嘛要躲銀行...一堆欠稅大戶也沒在躲..名下沒財產..銀行奈我何...
fadedglory wrote:
房子買賣過戶辦履保,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這個不自個付,不然咧??銀行幫你付??
信用貸款和房屋貨款利率為何不同,因為授信風險不同
我想樓主的意思應該是銀行賺我利息錢,而火險地震險優先受益人是銀行
,為何銀行不幫我出這筆錢...
羊毛出在羊身上,銀行幫借款人出這筆,應該也是可以,利率和往上加多少..
按樓主看法..
拿房子去抵押貸款,火險優先受益人不該是銀行,而是所有權人,這樣消防隊可能會很忙哦...
1000萬大樓,拿去跟銀行貸個700萬(或更高),然後放把火,理賠金又會入口袋,好像不錯..
銀行現在利差不像以往了...記得民國80幾年時,銀行利差隨便就6%以上.
89年時定儲不到5%,那些房貸舊戶(用基本放款利率計價的)房貸利率10%以上
比比皆是...
現在房貸利率二點多,定儲利率一點多...還要養一堆人,打呆...真歹賺
所以現在大家都喜歡做理財(基金,保險)手續費更高,還沒有呆帳風險..
fadedglory wrote:
<以下轉貼>
一、抵押權是一個擔保物權,隨你向銀行借款債權而存在,今天因為抵押物滅失(例火災),那銀行可以:
(一)銀行可以向你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代位求償,就算你沒有寫他是受益人亦是如此(參民法881條規定)
fadedglory wrote:
所以我寫說...就是怕有人這麼天
搞不清楚狀況,以為火險保多少就賠多少,錢進自個兒口袋,信用放給它爛,債務丟給銀行,
出300萬買個大樓(土地持分少),銀行貸款700萬...火險賠個700萬..扣自己300萬..
現賺400萬,幹嘛要躲銀行...一堆欠稅大戶也沒在躲..名下沒財產..銀行奈我何...
fadedglory wrote:
引用加速條款,借款人可以提前清償,就沒有火險理賠金問題..
如果不能..文中寫的應該指的是下面情況吧...
【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726號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保險金之受益人,一經指定即生取得受益人地位之效力,無須受益人對保
險人另為受益之意思表示,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地位,與民法第二百六十
九條所定利他契約之第三人,不盡相同。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對
於保險人之保險金債權,即確定地取得,自非要保人所得任意變更或撤銷
。其次,抵押物雖滅失,然有確實之賠償義務人者,依照民法第八百八十
一條之規定,該抵押權即存於得受之賠償金之上,而不失其存在,此即所
謂抵押權之代物擔保性, (上述規定為海商法第五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
條所準用) 。又保險金既為賠償金之一種,而民法上述規定所稱之賠償金
,並未設有任何限制,無論其係依法律規定取得,或依契約取得,均不失
其為賠償金之性質,故保險金解釋上應包括在內。賠償金既為抵押權效力
所及,抵押權人自得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是以抵押權人得逕向賠償義
務人請求給付,賠償義務人則有對抵押權人給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