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樓下住戶同意,頂樓違建仍須拆除

最近上網看到一些關於違建的內容,在此與大家一同討論.

有人買屋喜歡買頂樓,除了視野佳之外,屋頂平台有時還會有加蓋好的違建,等於多了許多的使用空間,但是,如果未經樓下住戶同意,屋頂平台搭蓋的違建隨時有被拆除的風險。
某男子買下台北市一棟華廈的七樓,前屋主在頂樓加蓋違建及空中花園,此男子自認已買下頂樓的使用權;但樓下四樓住戶不滿,向台北地院提告。台北地院認定,頂樓平台屬於大樓住戶全體共有,此男子已侵害住戶共有權,判決應拆除違建、賣屋返還頂樓土地,還要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七萬多元給四樓住戶。

法院不受緩拆政策拘束

此男子主張,依據「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民國八十四年以前的違建可緩拆,但法官認為,緩拆只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法院不受市府緩拆政策拘束。前屋主早在七十三年就在頂樓搭建違建,當時建商和各樓層住戶協議,由頂樓住戶享有頂樓平台的使用權,各住戶未反對,他沒有再增建。但法官認定,依法頂樓平台的所有權屬於大樓全體住戶共有,如頂樓住戶要搭蓋建物,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本案頂樓住戶並未取得其他住戶書面同意,即擅將頂樓平台供自己使用,屬無權佔用。目前司法實務上都採這種見解。

回復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某棟公寓二樓的住戶,指控住在四樓的住戶未經樓下住戶同意,在民國七十二年間,擅自把屋頂平台據為己有,在上面搭蓋違建,但四樓住戶則辯稱,這個違建已蓋了二十多年,這段期間,二樓住戶並沒有表示異議,現在突然提起這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且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這個違建既已超過十五年,二樓住戶就不得再就此事提起訴訟。不過,法院還是判決四樓住戶應拆除違建,法院指出,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十五年時效的限制,因此二樓住戶雖然在頂樓違建二十多年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頂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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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很多人都會遇到這樣的鄰居,讓我們一起找回自己的使用權與生命安全.
哀~~

法令的寫法 只是一種寫法
版主你實在是太認真了~~

就好比 住宅區內不能經營的行業~~~
你隨便去看看~~~ 真的有再抓嗎?

一樓店面違法的行為 都搞不定了~~~
怎麼可能管到 看不到的頂樓~~


更何況 現在還有一大堆老公務員
他們的處理態度 效率
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我勸版主 你需要的多一點耐心 多多檢舉 大約連續檢舉1年 可能會也點效果吧。
加油
bluenine wrote:
哀~~ 法令的寫...(恕刪)


我知道這種情況通報違建查報單位來處理都沒什麼效用,
要真正住在頂樓有違建的住戶去法院提告,經過法院判決
< 直接拆除頂樓違建 >.
鄰居就好來好去, 幹麻陷害?
若忌妒別人有頂加, 那自己也去買頂加不就好了.

alexlovem wrote:
最近上網看到一些關於...(恕刪)
要告 就告 普通竊佔罪,直接去地檢署按鈴或到分局派出所都可以直接告,這是刑事案,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很方便的!

告贏之後,請法院知會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地方政府會向對方索取拆除費。

比在那邊告違建,方便又快速的多!

lienly wrote:
鄰居就好來好去, 幹...(恕刪)


小的也是這麼認為; 俗話說, 遠親不如近鄰; 千金買屋, 萬金買鄰; 鄰居間一定要好好相處.

小的在另一樓有看到民生社區有間一樓被檢舉後被拆的慘況, 小的不知樓上樓下鄰居間到底發生什麼事?
一樓拆成那樣, 樓上住得舒服嗎? 如果社區將來要改建, 一樓的新仇舊恨一起暴發, 改建還談的起來嗎?

法令上頂樓是共用的, 既然是共用, 如果頂樓漏水, 其餘住戶是不是要分擔修理費用?
小的所住大樓就是這樣, 頂樓沒有違建, 但頂樓漏水, 是由住戶繳的管理費出錢修理.

除非萬不得已, 不要搞壞鄰居關係, 畢竟是要常常見面.


alexlovem wrote:
還要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七萬多元給四樓住戶。


那其他樓層的也會分到嗎?

alexlovem wrote:
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民國八十四年以前的違建可緩拆,但法官認為,緩拆只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法院不受市府緩拆政策拘束。


基本上這個情況機乎適用於84年之前的所有建築,台北市由於房價飆高,84年之後想偷蓋的都會被舉發,隨報隨拆,鄰居不想讓你賺太爽.出了台北市還是照蓋不誤.近年來可能收斂些.

頂樓違建怎麼說都是站不住腳,所謂的違建處理要點的在法條上的位階也不高.可是重要性已經接近動搖國本.怎麼看都是鴕鳥心態,亂寫一通讓法官難做人 >< 更扯的是,這樣到處都是違建跟非法使用的居住環境,房價還可以飆成這樣.真不知道買的下去的人,是認命到什麼地步.
cwb0808 wrote:
告贏之後,請法院知會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地方政府會向對方索取拆除費。


不是每個縣市都有訂立拆除房子後,地方政府可向對方索取拆除費的授權法令...

很多都卡在議會那一關...

更有的地方政府認為進入司法程序,這屬於私權糾紛,地方政府不應介入,

應由勝訴人提存相關金額由法院委託相關公司強制執行拆除

此筆費用再依法院判決決定是由誰出錢~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如果我是地方政府官員,既然有法院來函,我會用建築法來玩,不用拆除大隊來拆除。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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