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 跟 建物所有權 問題請教~

問題如下:
目前有從父母繼承一些土地
a. 土地所有權是我父母的,但建物所有權不是,因為在曾曾祖父(不知道有多久)有同意現在的建物所有權人在上面蓋房子快20戶,且也有門牌,過了50-60年,這段期間都是我家人在繳土地的稅.
b. 從當時祖先到我們這代,同一塊土地有很多人持有,直到最近已將此筆土地的所有權狀集合起來.
c. 有問過父母,住在那邊的人不願意繳租金,因為他們已經住了一陣子了,當時有些問題也還無法釐清(年代久遠)

因為最近繼承這些零零碎碎的土地,每年又要繳5萬多的稅,又無法跟住在那邊的人收取租金.想要問問看
 1.遇到這種的可否拋棄繼承?
 2.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否跟建物所有權人收取租金,這是有條文規定的嗎?可否追討租金?
3.可否請他們搬走?

 

因為這禮拜要南下跟家人去跟對方討論該如何處理,想要問問各位該如何處理

 



文章關鍵字
沒辦法請他們搬走,他們是合法居住。
當初是你爺爺同意讓他們住,通常當時都有付一筆買斷租金,如果繼承土地,亦會同時繼承此義務。
只能把土地賣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訴請拆屋還地。
請教為什麼不能自己訴請拆屋還地,而是要經過第三人啊?
因為土地是繼承而來,土地上所有權利跟義務會一起繼承,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同意給人家蓋房子了(這個就是義務),繼承人也會一起繼承此義務。

但賣給第三人就不一樣,土地是買賣而來,新買受人不用承擔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讓人家蓋房子之義務。

感謝~大致了解~

jacklian wrote:
問題如下: ...(恕刪)
jacklian wrote:
問題如下: 目前有從父母繼承一些土地 a. 土地所有權是我父母的,但建物所有權不是,因為在曾曾祖父(不知道有多久)有同意現在的建物所有權人在上面蓋房子快20戶,且也有門牌,過了50-60年,這段期間都是我家人在繳土地的稅. b. 從當時祖先到我們這代,同一塊土地有很多人持有,直到最近已將此筆土地的所有權狀集合起來. c. 有問過父母,住在那邊的人不願意繳租金,因為他們已經住了一陣子了,當時有些問題也還無法釐清(年代久遠)因為最近繼承這些零零碎碎的土地,每年又要繳5萬多的稅,又無法跟住在那邊的人收取租金.想要問問看 1.遇到這種的可否拋棄繼承? 2.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否跟建物所有權人收取租金,這是有條文規定的嗎?可否追討租金? 3.可否請他們搬走? 因為這禮拜要南下跟家人去跟對方討論該如何處理,想要問問各位該如何處理 


調解先

不然

去法院申告侵占如何?

對方就要舉證為何可以不繳租金給地主

而長期使用地上權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1.先去申請土地謄本 看看 這些建物 在土地上有無 地上權 ,
如果有 看一下 地上權的契約內容 登記原因

2.以前採登記主義 地上權不容易取回 現在 採 意思主義 很容易處理 不要放棄

3. 為加速清理地上權問題 內政部有 加速清理要點 google 一下


jacklian wrote:
問題如下: ...(恕刪)


當然可以要租金 但是 一旦你提到 租金 ,就是一種租賃要約 那麼 只要對方同意
地上權就有繼續存在的原因

我碰過 相同條件的兩個案例 台北 土地所有權人勝訴 地上權消滅 台中 地上權繼續存在 存續期間 改為 15年

原因就是 兩案律師 掌握了解的情況不同 方法技巧不同

dougles1974 wrote:
沒辦法請他們搬走,...(恕刪)



沒辦法請他們搬走,他們是合法居住。
當初是你爺爺同意讓他們住,通常當時都有付一筆買斷租金,如果繼承土地,亦會同時繼承此義務。
只能把土地賣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訴請拆屋還地。





如果 年代久遠 即使當事人當初有立約 也要檢視 契約文件 例如地上權存續期間 年限
如果立約當事人都不在世 也無契約文件 這爭議就很大了

繼承土地當然也繼承義務 這沒錯 但是如果這個義務 期限早已終止
或者 這個義務 消失的原因發生了 , 這個義務當然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了

如果把土地賣給第3人 這種方法是不通的 如果地上權契約有效 也有租賃原因
買賣一樣不破租賃






有人回復給我,只好回了。

1.地上權是物權一種,必須登記,始能生效。

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另外,地上權縱然意思合致,亦要去辦理登記,沒有那種意思主義就可成立。

2.租賃是債權一種,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有二個要件
(1)承租人占有中。
(2)出租人是所有權人。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法條是寫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後,......,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所有權人必須是出租人,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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