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有長輩在新北買了一間房子

看房當天就簽約了(當天看屋,下斡旋10W,然後晚上就約屋主見面簽了買賣契約書)

事後回來跟家人討論才發現有一些問題(當下長輩太衝動了)

想請問的是

目前斡旋金10W給了, 轉成1成訂金的一部分

另外要在五天內匯款1成-10萬的金額到約定專戶(目前還沒匯款)

想請問如果這樣解約的話是否要陪1成的金額 還是斡旋金就好了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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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剛好看到買賣契約書上面違約責任寫

如甲方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於解除本契約後得沒收甲方已付之全部款項

所以意思是我親人10W斡旋轉成訂金,變成是10W被沒收, 那服務費2%需要付嗎??
不知道上面解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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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長輩另外有提到

好像當初簽約有簽了本票
訂金10%的本票 跟 貸款金額的本票

那請問訂金10%的本票 是不是等於就是違約他可以直接拿本票來要錢了
長期投資人 wrote:
如題有長輩在新北買了...(恕刪)

看合約耶,我當初找永慶是沒收斡旋金,租賃買賣契約在民法上是當事人主義,雙方喬好就好,除非違反形法或善良風俗,所以才有買車的紅單業務會在上面寫很多送的東西
我記得是斡旋金會被沒收
長期投資人 wrote:
如題有長輩在新北買...(恕刪)
已簽買賣契約後,就不是看斡旋金了,
斡旋金的效果只有從賣家在"斡旋單"簽名確定要賣後,到簽定買賣契約書中間的這段時間而已,
簽定買賣契約書之後反悔要怎麼賠,要看買賣契約書上的內容怎麼規定。
剛好看到買賣契約書上面違約責任寫

如甲方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於解除本契約後得沒收甲方已付之全部款項

所以意思是我親人10W斡旋轉成訂金,變成是10W被沒收, 那服務費2%需要付嗎??
不知道上面解釋是否合理
THE666 wrote:
已簽買賣契約後,就不...(恕刪)
轉成訂金就是訂金沒入

之前跟我們下訂的買方違約
我們也是退還訂金(沒有跟他沒入)違約的那方包紅包給我們跟仲介意思一下  其實都可以談談看 當然如果賣方堅持沒入是他的權利
據我所知,仲介的服務費,買方(違約的那一方)要付,因為基本上簽約後,他的服務已算達成,他是有資格要求違約的一方支付。
長輩另外有提到

好像當初簽約有簽了本票
訂金10%的本票 跟 貸款金額的本票

那請問訂金10%的本票 是不是等於就是違約他可以直接拿本票來要錢了
harrison780 wrote:
轉成訂金就是訂金沒入...(恕刪)
我想除非樓主有辦法去開醫院證明喪失行為能力
否則一切依合約是跑不掉了
或者一年內向法院依民法第四章74條申請判決
看有沒有機會撤銷或減輕費用

-----民法第四章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下斡旋應該有另外一份合約書
違約賠償都是看合約書的條文
買賣合約的標的是買跟賣方
所以賠償條件不包括仲介
但斡旋那份就是買方跟仲介的合約
應該要看那一份的違約賠償條款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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