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需要移轉所有權人,請大神解答(跪

房子需要移轉所有權人,請大神解答(跪
((示意圖非當事屋))

事情是這樣的,有棟透天,原本是我們家的。

但十幾年前,因為某些緣故,細節不清楚(當時還在唸書什麼都沒參與)

過戶到長輩一位非常親的朋友名下(應該是透過買賣)。

現在長輩想要把房子過戶回來,長輩的朋友那邊也同意,沒有問題。


請問:

1.若要將房子所有權人改回長輩名下,是否只能透過買賣?

2.買賣除了土地增值稅,還需要繳什麼稅給政府嗎?

3.如果買賣要課稅,請問如何才能被課最少的稅?(目前同社區房子市價約1300萬上下)

-----------------------

問個蠢問題,不能只賣100元嗎?整個狀況就是長輩單純想把房子收回來而已。



小弟剛畢業,涉世未深,網路上的資料總沒搔到癢處,

發問若太蠢,懇請各位大大體諒。

下面送上美圖先祝各位大大長命百歲。

房子需要移轉所有權人,請大神解答(跪
文章關鍵字
Mr. Jumpy wrote:
((示意圖非當事屋...(恕刪)


不買賣只能用贈與,要繳房屋稅,土增稅,贈與稅(一年220萬的額度)還有一些印花稅=====

不想被徵贈與稅,那就得分好幾年,每年過戶一些持分,慢慢過戶~

如果用買賣,會變成政府刻賣方所得稅======當然那些基本的房屋稅;土增稅還是要繳清

另外交易金額明顯太低,政府一定會查,而且會查的很仔細!!
就買賣的方式最省
去找代書處理就好

市價不代表賣價(東區很多房子過戶給子女的)
你要不要趁機跟你爸媽買下


不要低於公告地價就好
增值稅是一定要交的


tarng1971 wrote:
不買賣只能用贈與,要繳房屋稅,土增稅,贈與稅(一年220萬的額度)還有一些印花稅=====

不想被徵贈與稅,那就得分好幾年,每年過戶一些持分,慢慢過戶~(恕刪)



不太懂,假設情況是這樣:

長輩的朋友要將這棟房子,用贈與的方式給長輩,「贈與稅」要怎麼算?
lordkon wrote:
就買賣的方式最省
去找代書處理就好
市價不代表賣價(東區很多房子過戶給子女的)
你要不要趁機跟你爸媽買下
不要低於公告地價就好
增值稅是一定要交的


代書的工作可能自己來跑,一人每年好像有兩次的額度。

如果我用買賣的方式,跟長輩的朋友買,而價錢就照公告地價,有兩個問題:

1.買完的錢?...(長輩的朋友應該是不會拿錢。再用贈與的方式每年220萬匯回來?)
2.照公告地價的價位,應該會比實價登入的行情還低很多吧?周邊鄰居會不會不爽拉低房價==
3.「公告地價」是「每平方公尺」嗎?「公告土地現值」又是什麼?(附圖)


「公告地價」乘以「總平方公尺面積」算出來約150多萬...
所以這棟房子可以只賣150萬?而且政府不會找我麻煩?

謝謝


1.可以用贈與,但怪怪的,
國稅局不知道會不會同意?
另外即使買賣,會不會查
有沒有三角移轉,也是一個問題?

另外稅的部份,
我會利用房地合一稅不追溯既往。
利用這一次交易把成交價墊高,
省下未來賣掉時的房地合一稅,
或另外購買6-7趴的發票稅額(做價房屋成本),或真的裝潢費用。

整體評估這幾個項目後才會有答案。
對方的綜所稅(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土增稅

未來的
房地合一稅或發票稅額
...
我好像想太多了??
算不下去了。

最後,我的經驗,如果明顯低於市價
國稅局就有可能查。

前兩年不知道是否因為過戶頻繁,
導致一戶不到50萬的小交易,
也被叫去喝咖啡,乖乖補稅!


Mr. Jumpy wrote:
((示意圖非當事屋...(恕刪)
簡單
長輩跟那位朋友結婚
夫妻移轉房地產
免稅免睡
再離婚
結束

wujs2005 wrote:
簡單
長輩跟那位朋友結婚
夫妻移轉房地產
免稅免睡
再離婚
結束(恕刪)



長輩的配偶還健在...
Mr. Jumpy wrote:
長輩的配偶還健在....(恕刪)


不會變通的話
請代書辦吧
舊制嘛
1300萬的話
土地增值稅就要一百多萬了
有自用住宅也要20幾萬了
資金流向請準備一下
印花稅,契稅與賣屋所得稅也準備一下
Mr. Jumpy wrote:
代書的工作可能自己...(恕刪)


資金運作有很多方式

看你要怎麼避稅而已

海外帳戶多開幾個,沒須要不用匯回來

........................................................................................................

台版「肥咖條款」來了,財政部今天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預訂後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並在二○二○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全球反避稅,台灣到位。

財政部高層官員昨晚透露,目前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卅二國簽有租稅協定,將是財政部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


CRS實施後,金融機構的客戶審查程序將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新帳戶、既有實體帳戶、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審查,並在二○一九年底前完成。所謂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是指明年底帳戶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者。

第二階段,也就是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明年底帳戶餘額未逾一百萬美元者)的審查,應在二○二○年底前完成

..........................................................................................................
查看租稅協定條文,請點選下列個別國家(地區)進入或詳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一) 至106年11月30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2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3個: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3)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2.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1)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2)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3)美洲:加拿大、美國。

( * 新南向政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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