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你們以前透過仲介買賣房子時
是否想過,這樣可能有弊端?
斡旋時買賣方沒見面
斡旋契約中的另一方簽名就可能造假了
仲介幫賣方爭去取到1800 萬成交,自己或找人代簽買方欄位
仲介爭取到買方1980 萬成交,自己或找人代簽賣方欄位
買賣契約簽約時,強制買賣方分開到不同房間,有一種可能是,怕簽約前被抓包成交價不同
原來被搞了另一種AB約( 與傳統AB約不同定義)
買賣方價差180 萬,就仲介公司參與交易相關人員分享
各為當初是否有想過,你們的錢,有可能被這種:買賣方分開房間簽,無法核對彼此成交價的制度給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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