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看著就矇了 wrote:這兩天收到通知,已經...(恕刪) 四、建築物已違建夾層屋者:(一)夾層屋違建曾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或夾層屋違建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工完成者,經相關技師簽証認無礙結構安全,及經建築師簽證無礙消防安全之証明,經查核後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處理。(二)夾層屋違建於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完成者,且未曾向主管建築機關報備者,一律查報拆除。(三)對出售違建夾層之建商及代銷業者涉有詐欺之嫌時,移送地檢署偵辦。
看著看著就矇了 wrote:這兩天收到通知,已經...(恕刪) 9成的人不是頂加建違建就是家旁違建等等家裡夾層違建被檢舉可能是得罪有力人士現在政府欠錢那縣市都差不多,好不容易查到的提款機如果你沒有有力人士做靠山乖乖拆掉還原吧我這裡的農地改停車場都要把剛用好的水泥地打掉種幾顆果樹意思一下了不然就要付出幾百萬,搞得二家火鍋店沒停車場
Wasabia wrote:沒有開門是要罰哪一條...(恕刪) 他是這樣說建築法第 25 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但… 一來我沒查到來拍照拒不開門罰則的法源依據,二來我的理解是政府想要引用建築法25條拆違建前,也必須要先證明我家裡有違建吧!!??如果只 "懷疑"我家有違建就能強行進入,那也太可怕了!
先了解夾層的定義,以前頂樓違章被檢舉,經過高人指點,水泥圍牆高度不可超過120公分,所以將圍牆上的窗戶,也就是牆面,全改成活動可拆卸式,建管處來,屋頂與圍牆沒有關聯性,結果避開了拆除。或許可以將樓梯改成隱藏式或是可拆卸式,就如同大賣場,其實早期都是以倉庫方式在經營。如果要改,可以將拆掉的樓梯進行拍照,存證.. 後續再改成隱藏式或是可拆卸式,不過還是先要了解夾層的細部定義.. 一但沒有了樓梯,就可以說是天花板.. 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