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勞工局害我被公司開除(準備告人了-6月10日)

選擇要跟公司撕破臉~就要有隨時走人的覺悟阿
twnale wrote:
第五.你手中之公文如能證明你先前之申請書並無違法?當然勞工局不受理即違法,當然雇主終止契約亦違法.
有無成功申請,勞工局知錯不改-->所有問題之根源在此,勞委會講的勞工局不聽,你能對它怎樣...(恕刪)


到底樓主手上有沒有留原使的申請書副本或影本阿?有的話把適當人事遮住po出來大家應該也比較方便幫你看看.

如果樓主手上沒有副本,勞委會跟勞工局對法條引用又相異(法律多如牛毛,勞委會也不是法院,誰對誰錯都還很難說),真的告上法院搞不好才發現樓主的申請書真的是有內容錯誤沒有有申請成功,那一切不就是打回原點.
有的時候這也不過是為了要出一口氣,現實面來說 就算你鬥贏公司,你覺得你可以待在這家公司的機會有多大?
不是想潑您的冷水,而是去思考機會成本和現實面,到不如去好好的找下一份工作

Wyvernz wrote:
不是想潑您的冷水,而是去思考機會成本和現實面,到不如去好好的找下一份工作
所以每間公司都會這樣期待被資遣的員工
只要被資遣的員工都這樣考慮,公司當然就可以繼續為所欲為囉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我也是覺得~自己選擇要跟公司撕破臉
下場自然就是要自己去承擔

有老闆被員工捅一刀不會伺機復仇的?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傳說中の牧羊人 wrote:
選擇要跟公司撕破臉~...(恕刪)


Wyvernz wrote:
有的時候這也不過是為...(恕刪)


話不能這樣講,公平正義只會愈辯愈明,權利是要靠自已爭取的。你去申訴,同事會更加敬重你,公司會愈來愈不敢跟你耍小手段。搞不好到最後,公司會加薪彌補勞工的損失,天下沒有不可能的事,只看你會不會運用。
但目前的爭議點在於,勞工局無秉公處理,這是首要解決的事。
twnale wrote:
話不能這樣講,公平正...(恕刪)


樓主沒留副本或影本嗎?

這樣憑一面之詞,很難討論下去........
kioko wrote:
熊熊想到說要"苦民所苦"的總統有E-mail信箱!

加上勞委會和勞工局的直屬上司也有院長和市長信箱!

網友有成功經驗可分享嗎?我想皮球一定是踢來踢去!

目前看起來,提起「國家賠償」是符合要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去民事庭起訴一定能勝訴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但問題打國賠官司要律師費,這要一筆錢。勞工局今天這樣對我,理論上也會這樣對付其它勞工。想對勞工局提起國賠官司的勞工,假如超過10位,事件的新聞價值應可找到義務律師替我們打官司,網友有需要可pm給我。


tai8522 wrote:
樓上的大大是強者。

但我想大家普遍的想法是,明明是我吃了公司的虧,政府(公務人員)怎麼不幫我,怎麼我還得好好學學公務機關發文、程序這一套,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何況這一套即使是公務人員,不在那個業務內,混個十年可能都不知樓主的程序上該怎麼做?


台灣人早習慣了啦。連上級都是口頭上『謝謝指教、一切依法行事』、心中想的是,反正我不依法行事,
你又能拿我如何:官字兩個口,怎麼說都是他對,更何況有市民國民相挺
twnale wrote:
所有文件書信紀錄都準備好了,其中有e-mail資料(勞資信箱),網友推文數多,我可考慮把公文轉貼上來。
...(恕刪)


先將資料提出再說吧,

民代都無興趣?
是你沒理由還是你雇主勢力大到大家都不敢幫你爭取權益?
是哪家公司能否公布讓大家判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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