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oko wrote:
熊熊想到說要"苦民所苦"的總統有E-mail信箱!
加上勞委會和勞工局的直屬上司也有院長和市長信箱!
網友有成功經驗可分享嗎?我想皮球一定是踢來踢去!
目前看起來,提起「國家賠償」是符合要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去民事庭起訴一定能勝訴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但問題打國賠官司要律師費,這要一筆錢。勞工局今天這樣對我,理論上也會這樣對付其它勞工。想對勞工局提起國賠官司的勞工,假如超過10位,事件的新聞價值應可找到義務律師替我們打官司,網友有需要可pm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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