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勞工局害我被公司開除(準備告人了-6月10日)

公司違反勞基法,我向勞工局申訴,結果反而被公司開除,請問各位還有天理嗎?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訴期間依法是不能開除勞工的,以保障勞工申訴的權利。但我明明提出調解申請,無奈勞工局竟說調解申請書寫錯,沒有成功申請調解,故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事後竟然被公司開除
一、太不可思議了,怎麼會那麼巧?請問勞工局裏有人通風報信公司,公司叫勞工局不要讓我申請通過,好讓公司動手的機率高嗎?
二、我跟勞委會陳情,勞委會用公文回覆我說申請書沒寫錯,是勞工局搞錯法條。但這封公文勞工局說它沒收到副本,不算數。我叫勞工局去跟勞委會申請補發公文,沒想到勞工局說之前沒收到就不算數,真是氣死人。
照這種邏輯,我也要說稅捐處的公文我沒收到,所以不繳稅。事後再補寄稅單給我,我也說之前沒收到就不算數,我可以這樣做嗎?
三、當初我是去勞工局現場申請,有詳問過相關人員,大家都說ok,沒想到一離開馬上翻臉不認人!勞工局的說法是我當初又沒問負責的公務員,其它人講的都不算數。這邏輯也很奇怪,勞工局現場也沒掛看版公告,說什麼業務是什麼人負責,我怎麼知道要問誰?事後又以這理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夠意思
這就好比去監理處換行照,事後2天接到監理處電話,叫我把行照拿來註銷重換,說發錯了,因當初換行照給你的公務員本身是負責駕照業務,當初換的不算數
四、我的主張也很簡單,(1)當初的申請書沒錯,接下來要開調解會,勞委會也持同樣意見(2)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罰公司新臺幣60萬元,以處罰違法開除的動作
其實公司很有錢,上次被政府罰款上億,也是不痛不癢,為什麼勞工局要處處替公司著想呢?
應該是公司在搞鬼啦,
還有公文不見的,公文不見代誌就大條了,太誇張了
找民意代表去吧,保證什麼公文都給你找出來
我也去調解過....

勞工局根本是公務員心態.聽完後.都勸你跟公司好聚好散...

最後都撂下一句那只有去找律師告.我們也沒辦法

勞工局本來處處替資方著想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等著看新聞

加油啦~~

請先將所有文件書信紀錄準備好

等會記者又來這裡挖新聞,然後版主就可以申冤啦!

媽~~我上電視啦!!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強雄: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班,所有的單位,全是我的人,你怎麼和我鬥?
是幸福城市嗎??如果是的話不意外。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
個人圖示發生無法預期的故障,就連站方都無法解釋,真是玄了...
twnale wrote:
公司違反勞基法,我向勞工局申訴,結果反而被公司開除,請問各位還有天理嗎?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訴期間依法是不能開除勞工的,以保障勞工申訴的權利。但我明明提出調解申請,無奈勞工局竟說調解申請書寫錯,沒有成功申請調解,故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事後竟然被公司開除
一、太不可思議了,怎麼會那麼巧?請問勞工局裏有人通風報信公司,公司叫勞工局不要讓我申請通過,好讓公司動手的機率高嗎?
二、我跟勞委會陳情,勞委會用公文回覆我說申請書沒寫錯,是勞工局搞錯法條。但這封公文勞工局說它沒收到副本,不算數。我叫勞工局去跟勞委會申請補發公文,沒想到勞工局說之前沒收到就不算數,真是氣死人。
照這種邏輯,我也要說稅捐處的公文我沒收到,所以不繳稅。事後再補寄稅單給我,我也說之前沒收到就不算數,我可以這樣做嗎?
三、當初我是去勞工局現場申請,有詳問過相關人員,大家都說ok,沒想到一離開馬上翻臉不認人!勞工局的說法是我當初又沒問負責的公務員,其它人講的都不算數。這邏輯也很奇怪,勞工局現場也沒掛看版公告,說什麼業務是什麼人負責,我怎麼知道要問誰?事後又以這理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夠意思
這就好比去監理處換行照,事後2天接到監理處電話,叫我把行照拿來註銷重換,說發錯了,因當初換行照給你的公務員本身是負責駕照業務,當初換的不算數
四、我的主張也很簡單,(1)當初的申請書沒錯,接下來要開調解會,勞委會也持同樣意見(2)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罰公司新臺幣60萬元,以處罰違法開除的動作
其實公司很有錢,上次被政府罰款上億,也是不痛不癢,為什麼勞工局要處處替公司著想呢?
...(恕刪)


請問你幾個問題?
第一.你申請書之內容是否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
第二.遞交或郵寄申請書,請問是否有蓋收發章?或掛號存根?
第三.你申請之原因是否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勞資爭議.
第四.你是以原申請書影本向勞委會查詢嗎?不然他如何知道你內容無誤?
第五.你手中之公文如能證明你先前之申請書並無違法?當然勞工局不受理即違法,當然雇主終止契約亦違法.
第六.是否有不受理之行政處分書?

現在你的問題因無詳細資料故無法協助,
雇主就算違法終止契約,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僅需處罰2-20萬,且第一次一定是最低2萬元.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0條
調解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
、勞工團體或其他行號時,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及名冊。
四、爭議之要點。
五、選定調解委員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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