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有文章提到,消防門開錯邊,導致門打開擋住下樓樓梯,請問這個是否違反消防的法規?還是隨建商如何安裝都可以?
另外,是否大樓的消防器械都有像我們的汽車一樣,有定期保養?我們住戶要如何確保這些機械都是有用的?
像上次我去朋友住的大廈,一看大樓隨便也好幾百戶,萬一有個人燒開水忘了,還是開飲機、電視等等,甚至有人抓狂等等......那麼大樓的消防器械保養好不好,功能強不強,會不會使用都是很大的關鍵。請問有沒有法律規定大樓住戶有義務要會操作這些器械啊?
還有,我是住3樓起的公寓,家裡準備的是CO2的壓縮瓶*2,大小像殺蟲劑差不多。我估計大概每瓶只能噴10秒,滅瓦斯爐的火吧?但是好像不必換藥,可以免麻煩。請問這樣夠了嗎?還有什麼需要添置的嗎?
好吃,所以好胖!
cnweng wrote:
請問赤子大:
上述有文章提到,消防門開錯邊,導致門打開擋住下樓樓梯,請問這個是否違反消防的法規?還是隨建商如何安
裝都可以?另外,是否大樓的消防器械都有像我們的汽車一樣,有定期保養?我們住戶要如何確保這些機械都是
有用的?像上次我去朋友住的大廈,一看大樓隨便也好幾百戶,萬一有個人燒開水忘了,還是開飲機、電視等等
,甚至有人抓狂等等......那麼大樓的消防器械保養好不好,功能強不強,會不會使用都是很大的關鍵。請問有
沒有法律規定大樓住戶有義務要會操作這些器械啊?還有,我是住3樓起的公寓,家裡準備的是CO2的壓縮瓶
*2,大小像殺蟲劑差不多。我估計大概每瓶只能噴10秒,滅瓦斯爐的火吧?但是好像不必換藥,可以免麻煩。
請問這樣夠了嗎?還有什麼需要添置的嗎?
消防門?...你指的是安全門嗎?開錯邊...擋住往下樓梯?
這個問題..由於赤子並不在台中縣..詳細情況也不清楚.是否管委會是否知情?.無法評論..
不過安全門的裝設是屬於建管單位或是建管局管理的..消防法並無法條處理..當然不可能是任由建商處理..
消防設備當然必須定期保養..這是管委會的責任..
這個門...是建商幫你們做的還是...住戶自設?
若是建商設的...則請主委翻看一下當初會審會勘的圖說..是不是按照圖說設置的門..
若不是..還是屬於違建...
但是這部分不歸消防局管..是屬與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和工務局的管轄範圍...
消防隊員若認為這個門有影響..應該還是會協助查報給工務局處理吧...
重點是..
1.影響逃生--構成逃生通道阻塞或安全梯間堆放雜物影響逃生
2.安全門上鎖
以上這兩樣是一定要協助查報的...否則出了事情法官若要追究責任..消防局也會很困擾...
當然...住戶若是阻礙了自己的逃生...那就只能怪自己了...
設置不當..緊急時影響逃生就是害到自己了..不是嗎
消防局對這個是沒有罰責的...因為這根本不歸消防隊管...
能處罰或拆除的是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和工務局..
以計程車為例..
大樓住戶好比是乘客..
管委會好比是是司機...
消防隊好比是監理單位和現場搶救傷者的消防人員..
今天你車子不好好定期保養..導致車輛損壞造成乘客事故傷亡..
卻怪罪到監理站..現場搶救傷者的消防人員頭上..會不會有點遷強?
大樓管委會主委是否有盡到監督管理之責?還是轉移了焦點?
那是台北縣蘆洲大囍市大樓..

記得當時北縣消防人員研判火勢已熄滅..在窗口已無危險性..

拚命叫她~不要跳~不要跳...


很多公寓大廈..消防隊要去做防火宣導..

卻總是小貓兩三隻...沒有人願意花個20分鐘時間..

認識一下滅火器..消防栓..緩降機該怎樣使用..

如果台北縣大囍市大樓的住戶..肯在當初花個20分鐘時間...
若那位媽媽當初有參加火宣導了解一下滅火器..消防栓..緩降機該怎樣使用..
那位媽媽..絕對不會抱著小孩拉著緩降機的繩子就這樣跳下去..

小孩和大人墜樓重傷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

千萬不要徒手攀繩下降.人類嬌嫩的手掌絕對受不了摩擦時的擦
傷劇痛和摩擦燙傷的劇痛的.一定會忍不住.不自覺地鬆手導致墜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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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場應變技巧中..有一個非常簡單卻非常實用之保命方法~~關門..
希望大家牢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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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大火中沒有打開大門貿然逃生者..
二十八戶共計九十五人.
其中二十一人受傷.七十四人未受傷.
傷亡百分比約為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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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然打開大門逃生者..
六戶.共計二十一人.
其中十七人受傷.一人死亡.傷亡百
分比約為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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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在宜蘭嵐峰路發生一起三人死亡的火
災也是因為屋主逃離火場求救時.未將房門關上.致濃煙竄入.妻小逃生無路.
在許多火災案例調查中.發現「關門」的動作可以有效阻隔火勢.如果在室內逃不出去..
將門關起來可以將火勢阻隔在外.爭取更多的逃生時間.如果起
火點在屋內..逃離家門時將門關起來可以將火勢侷限於屋內.減緩火勢的
延燒速度.方便其他樓層的人逃生.
這個基本的火場逃生觀念.請大家告訴
大家..隨手「關門」..可以自救也可以救人..
懇請大家...為了在火災時...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生命..
消防隊要去做防火宣導時...請踴躍參加..
認識一下滅火器..消防栓..緩降機該怎樣使用吧..
不要平常去宣導沒人要聽.出事又怪消防隊搶救不力..唉..

這篇第一頁第八篇有關集合住宅的消防安全設備一些資訊.大家參考看看
請看一看這三個法令..
消防法
請看看消防法第6.7.9.11.13條和36-40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集合住宅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7目.記住哦..想看懂必須先看12條去判斷
消防法第六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倉庫、林場。
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四、大眾運輸工具。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雖然...消防法第六條後半這麼規定..
消防法 第六條 (第二項)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
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雖然是--得--依..不是---應----依(這兩個字的意思差別可大了)
但是真正出了事..您知道的..我們台灣的司法賦予法官大人很大的自由心證裁量權.所以..
會被判刑.也可能不被判刑...看運氣囉...
所以.消防隊員不敢也不會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之前之所以沒有列管(我不確定有沒有列管).有可能是無力列管.
也有可能是不知情.在台北縣市.一個責任區隊員一個人列管個2-300家場所是很正常的.人力不足咩...
很多事情隔行如隔山...我很確定的是..大部分的消防隊員都是跟赤子一樣認真負責又熱心助人的..
消防法第九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消防法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包含集合住宅大樓喔),
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大樓住戶有義務要會操作這些器械..
關於這個問題消防單位也很無奈...
消防單位去大樓辦理防火宣導...
會來聽的從來不會超過十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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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的壓縮瓶*2,大小像殺蟲劑差不多?..這應該只能讓汽車使用.住家用實在太小了..
火的解釋--燃燒四要素
火災係可燃物違背人的意思.所發生的燃燒..必須利用消防活動予以撲滅以防止生命及財產損失的現象
一般稱燃燒者.係指物質發生氧化作用.溫度上升.發熱或發光的現象.
所以物質會燃燒,必須具備下列四個要素:
1.燃料---(fuel)(可燃物):
起火之第一要素為燃料..如煤、煤油、汽油、紙、布、天然氣等..
燃料之主要成分為碳、氫、硫三種元素中的一種或數種.
2.熱---(heat):
欲使達到燃點...燃料燃燒.即需有熱.熱能可以分解燃料
產生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而與空氣中的氧發生化學作用。
3.氧氣---(oxygen)(助燃物):
第三要素為空氣中的氧氣.用以促成氧化作用而起燃燒作用..
4.連鎖反應---(chain-reaction) :
亦即燃料受熱而生可燃性氣體.此氣體與氧化合而生火
火又使燃料分解.如此反覆不斷循環.燃燒才能持續.這種現象叫做「連鎖反應」..
以上即是所謂燃燒四要素的理論。
火災的分類..
A類火災:木材紙類,棉布類等固體物品.普通可然物.
B類火災:油脂 化學品 瓦斯類等易燃液體.石油類等火災
C類火災:電器類及含有電流之物體等電器用品火災.
D類火災:鋁..鋰..鈉..鉀...等禁水性物質及鎂...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引起之火災
滅火效能值所謂 B2-C 等等...就是指上述的分類.
滅火原理
滅火原理乃在除去燃燒要素之一以上方法如下:
1.冷卻法:
即將燃燒物之溫度降低至燃點以下..使之不能繼續燃燒.冷卻法所採用 之主要冷卻手段為用水注射冷卻..
(水/二氧化碳滅火器/冷卻之液體)
2.窒息法:
即使用一種適當物質把燃燒物四周的空氣排除.隔絕或稀釋.使燃燒物體得不到氧氣的助燃.而逐漸停止燃燒.
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
3.移除燃料法:
即將燃燒中的物體破壞而削弱其火勢.或將接近燃燒物體之可燃物料除去.而制止其延燒漸而停止其燃燒.
移開燃料.開闢防火巷.隔絕燃料和火的接觸
4.抑制連鎖反應:
針對連鎖反應而言由於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氫離子(H+)或氫氧離子(OH-)等活性基或原子乃是促進
連鎖反應的因素.因此加入一些抑制物質與這些游離基結合.則游離基不再發生.燃燒之連鎖反應必告斷絕.
燃燒自然停止.
滅火劑如乾粉、蒸發性液體滅火劑如海龍等.其主要的滅火作用即有抑制作用。
海龍(HALON)就是滷化烷是一種滷族的惰性氣體.
海龍---(剝奪燃燒四要素的連鎖反應)
碳 C
氟 F
氯 Cl
溴 Br
碘 I
等組成...一般以....
海龍1301 和1211為大宗
C. F. Cl. Br. I
碳.氟.氯.溴.碘
1..3..0..1
1..2..1..1
所以----
1301就是三氟一溴甲烷--( C F3 Br )
1211就是二氟氯溴甲烷--( C F2 Cl Br)
因為海龍1211含氯...和高溫金屬化合容易產生光氣--(台北市捷運站事故)
因為海龍1301不含氯...故而比1301安全..
建議您可以買海龍1301...若買不到..再考慮七氟丙烷...
----HFC227EA.---七氟丙烷
化學式---- CF3 CHF CF3
是環保冷煤的一種..
這是一種海龍代替品..
號稱不含破壞臭氧層的溴化物..可使用在a.b.c.等三類的火災..
但是3p 5p 都太小支了.使用在轎車勉強夠用..使用在住宅還是建議用10p以上的.
而且這玩意兒很貴..雖然永久免換藥..但10p的可能要2-3000元..
成分還是滷化烷/滷族的惰性氣體.不過成分配方比較環保..
通常如FM-200等等海龍代替品的滅火效能都會比海龍1301差...
若要求滅火效能....同樣10P的1301能滅的火超過七氟丙烷
若要求環保效能....同樣10P的1301對地球的污染絕對超過七氟丙烷
1301是真的比1211好很多.但是
HFC227EA(七氟丙烷)不見得比1301好非常多.
........................................................................................................................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cnweng wrote:
謝謝赤子大大的解釋,希望您的熱心,能讓更多的人看的見而得到助益。
另外想請教,假如家裡著火了(假設是1.瓦斯爐燒東西燒焦著火2.電器走火延燒3.點蠟燭燒起來),要怎樣滅火?
我想當然爾的,會用"那兩瓶CO2"先噴,假如滅不了,可以拿毯子蓋嗎?除了2.以外,我還會想潑水來降溫。說實在的,電器著火實在是最令我想不出來解決的方法了。
另外,3F的高度,買緩降機和繩梯比較,是否繩梯便宜些?還是有更經濟的逃生器具?
當然,一定要記得:關門!
1.瓦斯爐燒東西燒焦著火--->以水滅火即可.瓦斯爐爐火處以CO2或乾粉海龍滅火
2.電器走火延燒--->儘量不要以水撲滅電氣用品本身和電線的火警.怕觸電或損壞電氣設施..
3.點蠟燭燒起來---->用水滅火即可.
拿毯子蓋也不一定能滅火..尤其毯子是乾的話..在去沾溼毯子的片刻還不如去浴室提一桶水...

濕的毯子最好用的地方就是廚房的油鍋起火..但是鍋蓋更好用呀...呵呵...

說實在的..您那兩支CO2滅火器可以放車上用..家裡用恐怕不太夠..

像赤子都是至少每間房間放一支1301或七氟丙烷才安心..
沒有人比我們更了解火災的可怕...

買緩降機和繩梯比較,當然繩梯便宜...但是繩梯一旦抓不好..很容易摔落..也不容易攀爬..太會晃..
連釘在牆壁上的不鏽鋼水塔間樓梯幼兒.女性.老人都可能臂力不夠沒辦法爬了..何況繩梯...
而且幼兒.女性.老人...不太能使用繩梯逃生..繩梯一旦抓不好..很容易摔落..
3F的高度...實在太危險..建議還是買幾千塊錢的落地支架型緩降機會比較好.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