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勞工局害我被公司開除(準備告人了-6月10日)

twnale wrote:
一、網友對公文格式有...(恕刪)


既然如此,
那你來這取暖根本是多此一舉...
這很正常,不知道你有何異議?

申訴公司,本來心底就要有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失業流落街頭]
這是台灣常態.
不是只有你這樣, 從1960年代起,到3000年,這都不會變的.

你太年輕,不知世間的炎涼險惡,
若自認不能改變世態,...
....
...
..

那.,..就是你成熟的開始了.
twnale wrote:
一、網友對公文格式有無要求,例如一定要紙本 或 一定要市長所發?目前手上的公文,有e-mail資料,依公文程式條例,這也是公文。假如網友對真實性有意見,是否能以主管機關具名,指明其真實資料應為何,再質疑其真實性。否則我一貼,又有網友說這跟本是假的,他之前接到的類似公文不是如此,這樣的話大家怎麼討論?...(恕刪)


法律上的公文格式應該也不是樓主一個人可以解釋的,就跟你說了,萬一你的申請一開始就是有問題,後面再多動作都是白費力的不是嗎?

好比
A.你看到一個東西想購買,可是口袋錢不夠,於是口頭跟商家預定貨品,結果回家拿錢後返回店家才發現東西被賣走了.

B.你向店家預付訂金,並拿到訂單,結果商家把貨還是賣走了.

A跟B在意含上類似,但是上法院應該只有B可以拿到賠償.所以才一直跟樓主說明"程序"的重要性.

大家一直要求幫你看相關文件就是想要知道樓主是否"程序"完備.不然這篇討論根本沒意義.
這很正常,不知道你有何異議?

申訴公司,本來心底就要有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失業流落街頭]
這是台灣常態.
不是只有你這樣, 從1960年代起,到3000年,這都不會變的.

你太年輕,不知世間的炎涼險惡,
若自認不能改變世態,...
....
...
..

那.,..就是你成熟的開始了.



我預估她會失業找不到工作很久。
很久
很久
很久
....
...
..
17meow wrote:
我預估她會失業找不到...(恕刪)


很簡單,當自己開公司後,思想觀念就會180度大轉彎.
樓主遇到這樣的事情,小弟我只能深表遺憾,雖然說樓主你的立場是很明確的,

而且相關單位的確有疏失,陷你於不義,但是我只能勸樓主去找個新的工作吧!

上個月因緣際會,經由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勞工局的高階主管,因為之前01上面

也有不少勞資糾紛的案例,而我以前待過的公司也有不少案例,所以跟他閒聊的

時候也都有拿出來討論,並且對於前幾個月放無薪假的狀況深感不平,整個經濟

體系都是資方獨大,勞方完全任人宰割,我也不客氣的直接點出他們勞工局根本

無法處理事情。本來期待他會給我一個我可以接受的答案,只是他只長嘆了一口氣.........

他告訴我,勞資糾紛除了和解以外,他們實質上能介入的部分真的很少,甚至是

心有餘而力不足,就算真的是資方有明顯的違法或是不合理,他們除了開罰對於

勞工朋友根本一點幫助也沒有,而且弄不好,這位勞工朋友以後要找工作可能

會被全面封殺(相關的產業領域內),就算勞委會、或是工會協助勞工朋友打官司

對於有規模的企業,根本不痛不癢,企業內的法律顧問吃飽閒閒就是等這一刻。

他們協助的案例裡面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官司勝訴的機率可能比統一發票中獎的

機率還低。

我很不想接受這樣的事實,不過從那位高階主管口中講出來,我就整個心灰意冷了

這就是我們生活的地方,真的很無奈.......................一起加油吧

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
很正常吧~~


目前有很多政策都對資方不利,但資方總是有對策來坑殺勞方,
不管資方怎麼搞,勞工局跟勞委會他們早都知道,問題是"要有人反應"他們才會"個案"處理

比方說吧,很多中小公司對勞退金都是叫勞方自己提撥6%,但是資方會作帳當做是雇主提撥
我前公司就是這樣~後來有一位同事要離職就故意咬資方,勞工局卻只幫他一個人要回那筆錢
會吵的才有糖吃~ 其它人就去吃自己的屎

這就是親愛的勞工局





結論:『勞工局』只有在你想離職時才有用處,不然勞工局一點屁用都沒有
17meow wrote:
基本上
應該會沒好下場,
上一次聽到的結果是好幾年沒工作

panlong wrote:
這很正常,不知道你有何異議?
申訴公司,本來心底就要有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失業流落街頭]
這是台灣常態.
不是只有你這樣, 從1960年代起,到3000年,這都不會變的.
你太年輕,不知世間的炎涼險惡,
若自認不能改變世態,...
那.,..就是你成熟的開始了

vick yang wrote:
很簡單,當自己開公司後,思想觀念就會180度大轉彎.

任何情形都有可能,你不申訴,以後離職公司就不會整你嗎?實情是你愈好欺負,公司愈會整你。事情鬧得愈大,公司愈不會整你。
鬧勞資糾紛,會找不到工作。那老板叫你走,你就呆呆的走,這種人真好欺負,新公司會把重責大任交給你嗎?這種人以後去外面替公司簽約,怎能替公司守住利益。像個不倒翁一樣沒有主見,連自已利益都顧不住,怎麼還會顧到公司利益?

打官司,很多勞工贏,你去查一下判決書就知道了。因資方依勞基法解除勞動契約,資方要負舉證責任。而在法院,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是至理名言。

我認識很多搞勞資糾紛的,最後都當上立委、議員,月收入上百萬。事在人為,只要方向正確,天底下沒有不可能的事。
vick yang wrote:
法律上的公文格式應該也不是樓主一個人可以解釋的,就跟你說了,萬一你的申請一開始就是有問題,後面再多動作都是白費力的不是嗎?

好比
A.你看到一個東西想購買,可是口袋錢不夠,於是口頭跟商家預定貨品,結果回家拿錢後返回店家才發現東西被賣走了.

B.你向店家預付訂金,並拿到訂單,結果商家把貨還是賣走了.

A跟B在意含上類似,但是上法院應該只有B可以拿到賠償.所以才一直跟樓主說明"程序"的重要性.

大家一直要求幫你看相關文件就是想要知道樓主是否"程序"完備.不然這篇討論根本沒意義.


A跟B兩種情形,都可拿到賠償。
A的話去民事庭起訴,標的「債權存在」,依民法第154條要求履約。
B的話去民事庭起訴,除可打「債權存在」之外,也可依民法第184條,選擇打「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訂金一倍之賠償金。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全國法服會.算了吧.找他們沒用.一去先叫你預約日子.同時要妳提供妳全家財產明細以供審查,如果妳錢超過他們的設定金額.那就 by .by 了.我當時沒想要免費打官司.只想要他們介紹一個勞資律師.這樣也不可以.唉人輕言薄.自求多福了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