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朋友公司是台灣某知名太陽能大廠
如果在趕出貨的時候會要求員工超時工作
該公司上下班時間是:早上7點50分~晚上5點10分
之後給員工休息30分鐘~1小時,就直做到凌晨4點下班......
這樣算了一下當天工作時間大約有15個小時....................................................
雖然沒有常常,但是某發性的某幾天還是會遇到
請問是不是公司只要給付加班費,員工就得乖乖配合?
抑或有給予加班費,該公司就無違法,員工也無法向勞工局舉發來遏止?
然後不配合的員工就得摸摸鼻子自行離職?
嵐夜 wrote:
這樣算了一下當天工作時間大約有15個小時
雖然沒有常常,但是某發性的某幾天還是會遇到
請問是不是公司只要給付加班費,員工就得乖乖配合?
抑或有給予加班費,該公司就無違法,員工也無法向勞工局舉發來遏止?
然後不配合的員工就得摸摸鼻子自行離職?
...(恕刪)
如員工不同意加班,雇主不得強求,如同意加班亦毎日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費前2小時加1/3,再2小時加2/3,但如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要求加班,加班費為原時薪加倍。
如強迫加班或超時加班,可向勞工局申訴此違法行為,
當地勞工局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不願配合,雇主可能藉口表現不佳依法遣散但需給付遣散費。
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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