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那位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提告的31人中 其中之1人 被D文修正後重新PO

剛剛的文 因為違反版規被D文了.......
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

既然版規要求說清楚原委 那我就PO出完整事件歷程吧
本歷程只適用本人 不代表其餘30為被告網友

事情起始於3/26日 臉書上的反廢死團
某團員PO出 公共電視節目 "爸媽囧很大" 盧映潔的發言
當天爸媽囧很大節目我有全程看完 在得知反廢死團有人PO影片後,我就去留言批評
本人留言內容大致就跟報紙寫的一樣 這種人也能當教授,看來台灣學生前途堪憂

接著就在4/11日 於臉書上收到盧映潔的私訊 (事後我得知很多留言的人,也收到相同私訊)
以下內容很長 請耐心觀看 (原文貼上 並非不理性戰文喔)

盧映潔 4月11日 20:19
我在網上看到「昨天某電視談話節目請來的來賓之一,盧映潔老師(自稱是老師)強力發言捍衛死刑犯人權,並且把所有的錯都歸咎在被害者身上,被害少女三更半夜不睡覺 上網聊天 跟陌生人出去,導致被侵害 甚至殺害 那是少女要負責」。
我要告訴你們,我那天在公視父冏很大的節目,不是你們所亂誤解的這樣的言論。我在分析犯罪背後的原因,表達的是我國的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的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去處理問題。在法律學誰都知道,盧映潔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所寫的文章不知有多少。讀犯罪學的人研究犯罪的成因,目的在於預防犯罪,而不是在於指責他人。尤其是像你們這樣不深入了解問題,胡亂指責、曲解他人言論的人。節目上發言被删減,你們可以去要求公視的最原始的母帶,看清楚,我是否有說任何一句華仔的犯罪是這些上網少女自己的責任嗎?我有說被性侵的人是要怪自己半夜上網?我有這樣說嗎?
以上發言的人,如果再用這麼不理性的態度及言語來討論一個肅的刑事政策的題,難怪台灣會如此混亂。大學生要懂得為言行負責,沒有所謂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就毫無節制。雖然有學生說網上都是只會耍嘴炮的人,不要認真。p.s.: 你半夜要上網是你自己的決定,但第二天八點的課記得要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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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宗 4月11日 20:36
以下是你在節目中的說法
但是大家看到說,他好像多麼多麼的惡劣,
可是你去看,很奇怪,
他每次的發生的情形都是他在網上,
三更半夜,3點、4點上網不睡覺
然後就到聊天室,然後就有不認識的15、6歲,
13、4歲的少女就跟他聊天,然後就約出去,
然後就載到甘蔗園去,然後7次都是這樣子
我就想問說各位爸爸媽媽,
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
為什麼上網3、4點不睡覺,然後跟一個陌生人出去
然後完全都不知道
你沒明講出少女有責任,
但是看得懂、聽的懂中文的都知道你的意思,
別說我啦,就連黃偉哲立委也這樣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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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映潔 4月11日 20:53 檢舉
錄影時我有反駁那個市議員,應該是被截掉了。那種節目只要有節目效果,沒有讓人真正表達完整看法。在此我再說明一下我要表達的東西:

研究犯罪的成因,是為了預防犯罪,即使犯罪的原因其中有包括被害人的因素,重點仍然在於發現這些犯罪的成因是為避免下一次的犯罪及被害。例如警政署也都會發佈一些諸如容易受詐騙的被害人特徵,考量也是在於防止再度被害,沒有人會說這是在指責被害人笨或者是年紀大。我以下引一段我的刑法分則的書的論述,你就會了解我的立場與想法。我讀刑法及犯罪學的人最希望的事就是不要有犯罪、不要有刑罰。從來就不是要指責任何人。我是希望言論自由也要在真正的理性下進行,而不是講一些情緒性的言語。
刑法分則新論在詐欺罪節錄:
「有文獻援用外國文獻所主張的「被害人自我保護理論」,表示倘若被害人本身就可以經由適當手段保護自己利益,刑法即無介入之必要。因此,以詐欺罪而言,如果被害人主觀上對於行為人所稱的內容也產生懷疑,被害人顯然可以經由適當的方法(如要求鑑定、探詢市場交易行或拒絕交易) 來保護自我以避免損害發生。若被害人未為自我保護措施,因而遭受損失,國家自無必要大費周章而動用刑罰權制裁行為人 。不過,「被害人自我保護理論」並非外國文獻中的主流見解,而且該理論會倒置行為人的責任於被害人身上,是否妥適仍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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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宗 4月11日 21:01
我是觀眾,只能單純就收看的訊息來判斷,
你要抗議反廢死的誣蔑你的言論 似乎找錯對象了,
既然你知道是該節目刪除你的片段,
那麼你應該找該節目抗議,
而不是對著網路上毫無社會力量的最底層百姓咆嘯。
至於你說的那麼深奧的法律"理論" 一般人誰聽得懂?
我只知道,憲法賦予被害家屬以及老百姓免於恐懼的自由,
當加害者關了10年、20年出來後,請問誰不害怕?
我們被憲法保障的免於恐懼的自由 又有誰尊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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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映潔 4月11日 21:22 檢舉
會扛著憲法來說道理的人,應該不會是網路上毫無社會力量的最底層百姓,也不會聽不懂我講的東西,沒什麼深奧可言。我沒有咆哮,比起你們在網路上的污蔑用詞,誰比較理性不言而喻。如果要用我的專業去對應你們的污蔑,你們早就會接到警察局的通知,或地檢署的傳票,但我沒有這樣做,而是先花時間跟你們溝通。本來對一個問題的處理方式,就不是報復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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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宗 4月11日 21:36
拜託一下 這一條憲法 是國中時期社會課(或公民課)教的,
你去考考任何一個國中生,
都知道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是什麼,
免於恐懼的自由、遷徙的自由、言論的自由,
這些東西不用大學生、不用社會菁英也知道,
只要是國中時候,上課不打瞌睡就會學到,
我不是學法律、學歷也沒很高,
免於恐懼的自由這完整條文是什麼我不清楚,
在憲法哪一條規定我也不知道,
一大串的法律術語解釋,沒幾個人聽得進去,
如果臉書上那一票所謂的"人權"律師要採取法律手段,
打擊跟你們不同聲音的人,我相信啦 反廢死的沒幾個能招架,
但是難道這種以看似合法近乎喝恐嚇的言論
[如果要用我的專業去對應你們的污蔑,你們早就會接到警察局的通知,或地檢署的傳票]
就是所謂的理性溝通嗎?這樣子怎麼說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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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映潔 4月11日 22:01 檢舉
那你國中有沒有讀到,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限度的。要在網上發表言論,沒有所謂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就毫無節制。你們可以用的言詞應該不會只有那種污蔑的用字吧。興訟也不是快樂的事,有時也無關真正的公平正義。我已經說過了,是希望言論自由也要在真正的理性下進行,而不是講一些情緒性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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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宗 4月11日 22:40
是阿 就好比妳們對陸正的父親說
上帝會審判你 是一樣的意思阿
這種語言真是不帶情緒、真理性、真有說服力、真是言論自由
口口聲聲公平正義
那也請"人權"團體替我們爭取一下免於恐懼的自由吧
這也是公平正義吧

興訟不是快樂的事,這是指一般百姓吧
但是興訟對律師來說卻是賺錢的事、賺名聲的事
更厲害的還名利雙收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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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跟盧映潔在新聞報導前訊息往來紀錄
在此後 我只是單純轉PO影片到優兔逼,沒錯優兔逼那段影片就是我轉PO的
我並沒發表評論,而且還勸網友別發表情緒性字眼以免挨告

在報紙報導出他要提告網友之後,在PTT、各論壇、社群引起一片撻伐
但是他卻把被網友撻伐的帳算到我的頭上
並且在今天發出這段私訊給我
" 你再這樣不理性, 依犯罪後態度的量刑, 連要給緩刑都很難 "

另有網友收到更扯的私訊
盧映潔 5月14日 14:50
我不用自己去打訴訟, 有一堆學生會幫我,屆時看誰比較累 !

一個法律系副教授不怕打官司的原因,竟然是會有很多學生幫他.........
這樣更加證明我的說法沒錯阿 這種人也能當教授,看來台灣學生前途堪憂

會在全台知名的Mobile01 PO文,真的是被逼的
我不是想藉由網友的支持來取暖,也不是想藉由大量網友的言論來干預司法
真的是想讓盧映潔知道 合理範圍的言論自由不會因法律的打壓而退縮

以上 全程的經過 也希望回文的網友能理性 勿筆戰 讓這篇文能存活久一點 感恩
bar777tw wrote:
剛剛的文 因為違反...(恕刪)

罵人
應該不對

so.....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這件事告訴 我們
在盧教授的刑法認知中
「不認同」亦屬於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範圍內
也就是 「這種人竟然是xxxx」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以後可能會形成新的判例

也就是說 以後我們說別人
你這種人也可以月入十萬
或你這種人竟然也可以當老師
或你這種人竟然也可以當總統(這個最常見吧)
都可以構成犯罪
要寫盧教授考卷的學生可能要注意一下此見解
我個人認為還蠻特殊的

自由的確不是無所限
但在社會生活中並不是我們不滿意 不喜歡
對方就構成犯罪

情緒性言論 批評 質疑 不認同
都是人與人中會出現的情況
但是不是所有的言論都構成犯罪

寫信給別人一定要接受自己的想法不叫溝通
那只是你在直述自己的意見並要求別人一定要接受

這個社會的確充滿著很多不理性的言論
但是如果自己也不能理性看待別人的言論
我們要怎麼要求別人怎麼理性去看待教授那種很容易被別人誤解的話
嗯嗯~在這裡,蔣大嗆人可以,但是網友嗆人不可以喔,請自重!


[IMG]http://hdwing.com/user/humourlo.gif[/IMG]
原來廢死聯盟的人都喜歡用這招
來打壓反對他們的人
手法真是....&*%^^%$%^#^#w$%#&*()^*(&
興訟不是快樂的事...

我還是低調的支持開版大就好...
幹,分水嶺這個名詞實在太屌了,頭髮中分都沒這麼屌。---不立文字---以心立心---心哥是對的---
你可以不贊成他的觀點
但你只要有人身攻擊或誹謗的言論那就是你的不對
這又再度證明了要在網路上嗆人前, IP 什麼的要先藏好. 至少也透過個VPN 去別國出來再到網路上留言.

這只能說樓主學藝不精, 就當上個法庭繳點學費吧. 再說, 有打官司不一定輸. 那個姓盧的教授, 想要嚇樓主....別被她的幾句話就嚇壞了.

先找個律師吧~~~謝謝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我支持樓主... 副教授實在是太小題大作啦

不過根據我對管妹的了解
1. 第13條板規是勉強挑出來給樓主看的
2. 官方理由是為了要保護鄉民們不要被副教授提告
3. 砍文的真正理由, 應該是因為他們不想收到警察要求協助辦案的公文....

既然樓主這麼锲而不捨, 網友們又那麼熱情
那麼管妹也只好含淚放手...

(蔣大: 你們幫幫忙不要再害我了....)
管理員您好: 感謝您的迅速回覆,已由版上看到蔣先生對此事件的多篇回應, 文中蔣先生有提到管理員是笨蛋,那我沒有話說了,謝謝您。
有一堆學生都會幫她??

就我所知反廢死的學生比廢死的還多
喔,你說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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