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有關於貸款之問題, 但朋友貸款無法再繳但是我是第二保證人,會影響我的信用或找我摧錢,我該如何因應呢?
請各位給個意見!!!Thanks.
一般常見的是: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銀行必須先向債務人催討無效後才能向你催討。
.連帶保證人:無先抗辯權。銀行可跳過債務人而逕行自你催討。
.共同借款人:這個名詞民法裡頭沒有,是國內銀行自己發明的,意義近似於連帶保證人,但是在契約行為上視同借款人。
.最高限額保證人:在保證限額內,你負擔保證責任,超出限額的部份則無須負擔。
.擔保物提供人:提供擔保品供債款人作為向銀行擔保之用,除擔保物本身外不負其它保證責任。
身為保證人,你負有清償貸款的義務。
若你代債務人清償銀行借款後,則是項債權便移轉到你身上。換言之,你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日後若是發現借款人(原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財產或是薪資,則你可以向該管法院申請查封或強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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