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申請網路電子謄本,七日內可退貨嗎?

對,現在消保法確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到現代的交易型態
如果要說惡法亦法
好!請先罰政府單位吧!!
所有的地政機關都該罰!
各位都來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玩玩吧
申請一頁電子謄本的資訊要價20元
請問申請完,我可以七天內退貨嗎?
有哪個台北市各地政機關願意率先跳出來捍衛消費者權益說可以???



這真是一個大笑話!
首先,我們來看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退貨,就是單方的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民法規定,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也就是一方退貨,一方退錢!

軟體、音樂、資訊等,是一種非傳統的財產權,他是無實體的,也就是所謂的智慧財產之範疇
一經下載,就算是使用了!請問要怎麼回復原狀?
既然他跟傳統的財產權不同
他使用後,並無減損其價值,而退貨,對原作者而言,亦不會回復其財產的價值
故退貨,在非傳統的智慧財產,是不能回復原狀的!

這就好像你去按摩,享受的是一種服務,服務,可以退貨嗎?不能!因為不能回復原狀!
你可以跟按摩師說,我要退貨,阿不然換我來幫你按回去嗎?!
不行嘛!
相同的,如果今天幫你服務的,不是活生生的按摩師
而是需要投幣才可以使用某一定時間的按摩椅,你投幣後並使用完機器的按摩,可以退貨嗎?
一樣不行嘛!

所以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非傳統的財產權,也就是所謂的智慧財產一經下載使用,就是已經揭露了作者的智慧財產,全部都給你看光光了,等於是已經使用了該物了,要怎麼退貨?按照民法259的規定,不能退,那就賠錢阿!

看到一個不懂法律的官員,蠻橫的鬧出國際笑話
又有一群打著消費者權益為口號的支持者在為他搖旗,看了實在很無奈!
Lawu wrote:

這真是一個大笑話!
==============================================================
首先,我們來看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軟體、資訊類的,是一種智慧財產,一經下載,就算是使用了!請問要怎麼回復原狀?


你的發言也不錯笑...

照你這解釋法軟體類下載了就再也不能退,

你今天上網買軟體,標題寫word,載完後打開發現只有notepad的功能,

阿~軟體不能恢復原狀,我被騙活該,永遠不能退了~

Lawu wrote:這就好像你去按摩,享受的是一種服務,服務,可以退貨嗎?不能!因為不能回復原狀!
你可以跟按摩師說,我要退貨,阿不然換我來幫你按回去嗎?!
不行嘛


我去按摩都是按完才結帳...

按到一半不舒服,連錢都不用付就可以閃人。

你是走到做黑的嗎?

Lawu wrote:
=============================================================
所以民法第259條說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

智慧財產耶!一經下載,就是已經揭露了作者的智慧財產給你看光光了,等於是已經使用了該物了,要怎麼退貨?按照民法259的規定,不能退,那就賠錢阿!


著作權法是保障你的獨佔利益權,而不是秘密權,可以說跟這件事完全沒有關係...

我下載軟體,跟我看光光程式碼是兩回事吧...

Lawu wrote:一個不懂法律的官員,蠻橫的鬧出笑話
又有一群打著消費者權益為口號的支持者在搖旗,看了實在很無奈!

退一步言!對,現在消保法確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到現代的交易型態
如果要說惡法亦法
好!請先罰政府單位吧!!
所有的地政機關都該罰!
各位都來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玩玩吧
申請一頁電子謄本的資訊要價20元!
請問申請完,我可以七天內退貨嗎?
有那個台北市各地政機關敢跳出來捍衛消費者權益說可以???
=================================
上面網址好像掛了,連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看看,也掛了


買電子謄本,你"完全看清楚謄本內容",也"拿到紙本"了

跟純下載連看的機會都沒有的軟體完全無關...

20元我找不到解釋,不過依大有為政府的慣例,那多半是"手續費"

而不是買謄本的費用,你可以打去問問看...

Lawu wrote:
對,現在消保法確實沒...(恕刪)


看你長篇大論
不懂法律的應是你
不是別人
不倫不類的比喻
還說得頭頭是道
哎!
acks wrote:
你今天上網買軟體,標題寫word,載完後打開發現只有notepad的功能,

阿~軟體不能恢復原狀,我被騙活該,永遠不能退了~.....(恕刪)


撇開詐欺的問題,如果連結誤置(也就是商品擺錯了),那可能是給付錯誤的問題,可以依民法處理,這不是消保法議題。

推倒胡 wrote:
撇開詐欺的問題,如果...(恕刪)


你連你引的都看不懂

請你再張大眼看一次

誰說是連結錯誤?
哎!
acks wrote:
照你這解釋法軟體類下載了就再也不能退,

你今天上網買軟體,標題寫word,載完後打開發現只有notepad的功能,

阿~軟體不能恢復原狀,我被騙活該,永遠不能退了~

請問你到實體商店買盒裝軟體,用了後發現跟你想的不一樣,可以退嗎?

不行?為啥有這種不同?
acks wrote:
著作權法是保障你的獨佔利益權,而不是秘密權,可以說跟這件事完全沒有關係...

我下載軟體,跟我看光光程式碼是兩回事吧...

著作權,保護的也是一種智慧財產
就像我現在在這裡發表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當然有!
你看了嗎?看到啦~有啥秘密可言?
著作權保護的又是另外一個權益,即使你沒花錢買報紙
你在路上撿到報紙還是可以看,請問有侵犯到作者的著作權嗎?
沒有!
但如果你把作者發表在報紙上的文章,用你自己的名義去發表,這時你才侵害到作者的著作權

acks wrote:
買電子謄本,你"完全看清楚謄本內容",也"拿到紙本"了

跟純下載連看的機會都沒有的軟體完全無關...

電子謄本,只是一個電子檔(PDF檔)

除非你有印表機並且列印他,否則沒這麼神奇申請以後就出現紙本!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推倒胡 wrote:
撇開詐欺的問題,如果連結誤置(也就是商品擺錯了),那可能是給付錯誤的問題,可以依民法處理,這不是消保法議題。


沒有擺錯啊,今天如果某個創作者寫了個長得很像WORD但只有NOTEPAD的功能,

然後介紹頁說的天花亂墜,照片拍得很漂亮...

最後軟體取名就叫WORD,然後軟體又寫的無敵肥大,你15分鐘根本抓不完。

今天本來就是資訊不對稱才會有退貨跟試用的問題不是嗎?
dgg wrote:
你連你引的都看不懂哎...(恕刪)


2種情形,

其一,放WORD的櫃子誤放了PAD,導致你連網下載時誤以為你買的你選的,而且從檔名也分辨不出

其二,櫃子對了,檔名也對了,安裝後卻不對(形式上正確,實質上錯誤)

不論哪個情形,都不是消保法19條議題!

acks wrote:
沒有擺錯啊,今天如果某個創作者寫了個長得很像WORD但只有NOTEPAD的功能,

然後介紹頁說的天花亂墜,照片拍得很漂亮...

最後軟體取名就叫WORD,然後軟體又寫的無敵肥大,你15分鐘根本抓不完。

今天本來就是資訊不對稱才會有退貨跟試用的問題不是嗎?


那又牽涉幾個問題

一、商標
二、不實廣告

至於消保法,沒有試用問題。

Lawu wrote:
對,現在消保法確實沒...(恕刪)


一句話,無限上綱~

[IMG]http://hdwing.com/user/humourlo.gif[/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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