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前些日子,天色不佳,暗暗的,在等公車,帶著長雨傘,老婦人要搭上公車,
我雨傘確實有拿好,當事人要繞過去上車,沒走好,被雨傘絆倒了,嘴唇縫了三針,
當時有叫救護車,警察也說私下和解即可,當事人也說發生這種事大家都倒霉,
醫藥費我負擔了,還叫計程車陪同回去,問當事人說要還要付多少(似紅包,說不用了)
過幾天,當事人向警察局要了我的電話,打來說還要陪同他去拆線,不要以為這樣就
沒你的事了,當下滿無言的,請問之後我該負擔當事人多少才合理,才不會之後
又找我麻煩呢?
感謝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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