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政府採購法有需要重新修正的必要,尤其是針對這些特殊規格的採購設備,如果不是公務員,大家可能對於採購法與共同供應契約不會瞭解,但是有接觸的朋友就知道,共同供應契約是一個很死板且漏洞很多的東西。一般來說,每個標案都會把需要的規格定出來,然後由廠商來競標,價格與規格符合的就可以得標,然後列在採購廠商中,當然,政府的東西價格上一定是越低越好,但是規格還是一樣,於是有些廠商就會開始偷工減料,先讓標案通過後,到時候出貨的物品可能跟當初送檢的不一樣,這樣那些廠商才會有利益可賺。想當然,這些東西理論上應該要等到驗收程序完成後才能發放,為何驗收沒有發現呢?這個牽扯就廣了,小弟我在此不多說,不過有採購過一些特殊商品的朋友也知道,其實很多東西,國外的廠商做的會比台灣的廠商好,但是受限於共同供應契約(公家機關只能在這裡採購,而且限定於上面列出的廠商),於是就會有一個限制性招標,也就是共同供應契約的規格不符合需求,需要另外採購,但是這個會牽涉到許許多多的利益和法律問題,想當然不會有人笨到冒著打破自己飯碗的風險去用限制性招標,於是常會看到政府機關花大錢買了一堆不合用的設備。我相信這事情不是第一次發生(小弟我還聽過警察報內幕,採購的防彈衣根本不防彈,還比國外的價格貴又差),只希望許多官僚們拜託,一般設備就算了,這些關係到人命的設備,請用點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