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二 編 分則第 一 章 內亂罪第 100 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1 條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2 條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已故刑法學者林山田老師認為刑法第100條是惡法
snack01 wrote:刑法第 二 編 分則...(恕刪) 如果沒記錯當年曾為了廢除刑法第100條而有街頭運動最後應該是沒廢掉吧畢竟這是有趣的議題歷史上就曾有君王無道人民是否可革命的爭議如果可以那皇帝的地位將岌岌可危如果不可以那些開國的君主取得政權的合法項將被質疑最後皇帝下令不得有相關議題的討論否則將封帳號一個月
7334865 wrote:如果沒記錯當年曾為了...(恕刪) 有改了一點= = 雖然改了還是很鳥舊法跟新法的差別在於"以強暴或脅迫"多了這句就差很多了以前白色恐怖就是因為少了這句導致可以思想入罪現在是要用強暴手段才算目前的缺點:1..到底要強暴脅迫什麼鬼才算還是沒說2.行為的客體(對象)還是沒說3. 主客體看起來是顛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