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向公司提出育嬰假的申請,但公司開給他兩個條件:
1. 準育嬰假一年,但期滿後復職送去大陸,問他們為什麼?公司說一年之後台北已經沒有你的位子(公司在大陸並無辦公室也無工廠,只有代工廠只限於買賣關係)
2. 給我老婆一筆錢,也差不多等同六個月育嬰津貼的錢,請她自願離職
請問如果選了選項1,又不想去大陸,是否符合勞基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有關非自願離職規定)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有沒有其他建議和談判籌碼呢?
---3/28更新---
le437 wrote:
其實懷孕過程沒有不舒服
賺點錢也順便運動一下...(恕刪)
是育嬰假不是懷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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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各位回覆的大大們:
這家公司的環境大家不了解,是非常的不友善,但細節不多說了,或許他的同事會上來看
我也相信台灣中小企業能夠執行政策的很少,但若不是托嬰環境太差也不會想要自己帶
北歐國家做得到,我相信台灣也可以,只是台灣各方面都還不到這個水準
我們已經打電話諮詢過勞工局了,簡單來說就是公司若不照規定走可以申請勞工局介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