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70653 wrote:
這種事情,本來就是去...(恕刪)
感覺有點要找碴...

我不是說送裁決嗎
怎會裁決書不准咧
文中所謂的交通警是指前去處理事故的警察
絕對不是裁決所的警察(交通裁決也是警察嗎...不知道,沒送過)
因為我有過兩次經驗
感覺來處理的交通警都想息事寧人(有一次那個警察甚至連筆錄也沒作,就因為我們兩方當下都說要讓保險公司處理)
兩次的肇責比例應該都是我比較高
但我相信如果送裁決
絕對不會是原本保險公司處理的比例
但是兩次交通警都把我的錯說的很誇張
(一次是我左轉遭直行車撞到尾巴,我的箱型車大概兩噸被對方撞的翻了180度,而且對方的剎車痕跡據當天來測量的交通警所測量的距離有100公尺多一些,我輸在我是左轉車;第二次是在巷子的十字路口,我到路口已經是幾乎停下來看的狀態,因為轉角有台休旅車,但對方騎車騎的非常快,我看到他時就已經來了,就這麼撞到我車子的右前輪,我輸在我是閃紅燈,對方是閃黃燈...)
就算我說我有行車紀錄器可以提供影像
也都說那個沒用
還說了甚麼如果我不打算和解
那對方如果提出傷害告訴
那就很麻煩
說的一付很恐怖的樣子
當然我也想息事寧人
所以一切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哪知後來對方都是軟土深掘
到發覺掘不了的時候才要收手
後來我發覺
台灣所謂的〝路權〞對懂的人很有用
所以還是建議樓主
現場的狀況有拍照的都留著
有行車紀錄器檔案也都留著
如果最後保險談不攏
就送裁決吧
或許裁決時用不到那些資料
不過若還是談不攏
在未來可能的法院見時
可能就用的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