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NO; Groupon: YES! 】- 台北府葉狀師 7/15 Update

jk0530 wrote:
我在打圈圈?我是指檢視瞭解產品的功能、介面與操作流程,我從來沒說一定要讓消費者帶回家用才叫檢視,以前做不到,現在難道也做不到?又關複製盜版有什麼關係?...(恕刪)


是的,你到現在你還在打圈圈
消保法是讓你檢視產品不是讓你試用產品
瞭解產品的功能-->Martet有說明,可以了解功能
介面---------->Martet有照片
操作流程------->這已是屬"試用"範圍,Martet有的可看影片,APP這類小程式要操作流程不複雜

我也沒說要讓消費者帶回家用
還有你引言引錯人了

恭喜你3個,還是'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雖然我不認同Google Marketing這一次的決定.
主因是Apple app store做到了.

但請葉狀師不要拿Groupon跟Google比好嗎?(不是G開頭就一樣好嗎?)
雖同為外商公司,但一個是實體的團購服務,
在還沒收到或去實際消費前...都屬於預付.
坦白說...不要說7天...就預付的關念.
沒實際消費前...應該要全額退費.
(問看看...可以不可以用餐後7天,說我不要了...要退費)

那有七天不七天...現在年手機預付卡.
若還沒使用完畢,都規定要退剩餘額度了.

那OO比XX...以一個法律人來說...這樣比喻只是要硬坳.
誤導百姓.

在說...Groupon很大嗎?
在國外投信的評價...自己去看看吧.
募得的資金,竟然是大量買回創辦股東的股票...
負債比那麼大...這公司在美國只是一個未爆的地雷.

Groupon微一可取是...創造了廣告的新商業模式.
小瑞
沒錯

Google vs Groupon
這兩種的對比實在不倫不類

北市府真要什麼"消費者的勝利", 那一個預售卷7日可退根本是笑話吧..
7天後預約不到就不能退..這算什麼保護? 根本連用都沒用到啊

而Google market好歹是可看也可試用

現在北市府就是一定要看到"7"這個數字就是了..
不管他本質是什麼, 有個7天給他面子, 就官心大悅
不然請Google學Groupon也來個預付軟體券~!!

7日內可憑此券兌換APP..

這樣也行吧!!

真是爛比喻.. 這樣也要硬掰~!!
vivian93 wrote:
COSTCO 給你試吃那是 COSTCO 給你的福利,
並不是你應該享有的權利。

是嗎?這只不過是廠商的促銷罷了, 你在其它大賣場就沒吃過試吃?一年繳了一千多塊會費的小小福利,多一點點試吃又哪裡是好市多給的恩惠?

siramdmmx wrote:
前面已有大大回答您的問題了, 您要不要先試試看?

是啊感謝前面大大的提醒;不過當初Google悍然終止付費軟體和已付費軟體下載更新,這幾周來用戶的損失又要如何算?這種對用戶不尊重的態度讓我很後悔買了SONY的PLAY

EricChang wrote:
是嗎?這只不過是廠商的促銷罷了, 你在其它大賣場就沒吃過試吃?一年繳了一千多塊會費的小小福利,多一點點試吃又哪裡是好市多給的恩惠?


促銷不就是優惠了?
雖然 COSTCO 要繳年費,
但是這不是現在討論的重點吧,
現在的重點是 COSTCO 提供試吃只是廠商自己的決定,
而不是法律規定的...
至於 COSTCO 的優惠好不好,
那就不是現在的重點...
雖然我是覺得還算滿好的...
畢竟一張卡可以帶一家子進去,
一年一千多平均下來一個月也才一百左右,
一個月全家大小進去試吃一輪應該有賺了...
而且買的東西也比外面便宜一些,
又可以無條件退貨。
但是這都不是重點啦~~~


EricChang wrote:
這幾周來用戶的損失又要如何算?


還是有人不清楚到底哪些是應有的權利哪些是廠商額外給的福利。
算了,前面都說過了。不想再說同樣的話了。

如果哪天 COSTCO 突然不提供試吃。
大概也會有一堆人認為它違法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吧。
人的胃口真的很容易被養大呀~~~

vivian93 wrote:
還是有人不清楚到底哪些是應有的權利哪些是廠商額外給的福利

原來有人認為我們自己購買軟體的再下載權與更新權是廠商給我們的福利......是廠商給我們的恩惠....

既然大家的觀念差這麼多就不要再說了....,等我的PLAY壞掉後我大概不會再買這家的東西了吧;廠商給的恩惠你可要好好享受.
EricChang wrote:
當初Google悍然終止付費軟體和已付費軟體下載更新,這幾周來用戶的損失又要如何算?這種對用戶不尊重的態度讓我很後悔買了SONY的PLAY


.
其實....事發隔天就已然可以重下載與更新了...
您....多久沒用手機還是多久沒開Market安裝或更新了?

若您手機還是一直無法更新.... 如此嚴重問題..可快快換掉 若有出讓意願.....
這個有問題的東西我3000就跟您收了吧

EricChang wrote:
原來有人認為我們自己...(恕刪)


難道你認為你買的手機遺失了,廠商就一定要送你一隻新的?

你的手機韌體,廠商一定要無條件給你更新?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jk0530 wrote:
販賣者一樣要冒著未知的風險來販售商品,是因為販賣者要從交易行為中獲取利潤,
所以承擔風險是很正常的。
但消費者花自己的錢(也許是非常辛苦賺來的)去買商品,有什麼理由要消費者承擔風險?


消費者花自己辛苦賺來的錢為什麼要承擔風險?

因為消費者本身也是供給者,除非你的財產都是繼承來的,或是你是公務人員。
不然你要供給你的服務或是產品到社會上,才能從社會中獲取金錢。

消費者賺來的錢也是從"其他"消費者手中賺來的,
你在"賺錢"的時候,你會想承擔所有到你上班的店家或是企業消費的消費者風險,
並轉嫁到你自己企業身上嗎?

所以就像vivian93大講的,交易的雙方都要有公平的"權利與義務",
這樣所有的國民在"供給方"與"消費方"才能公平一致,各自有各自的風險,
如果偏向一方的話,就有可能導致交易不發生,
這也是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的初衷,政府不是要幫消費者爭取"絕對利益",
而是要達到消費者與廠商的"相對公平",
政府在意的是稅收、整體市場公平性與經濟活絡。

所以不是花錢的是大爺...而是交易的雙方都要有公平的權利與義務~



jk0530 wrote:
有什麼理由要消費者不能在購買前了解商品,廠商要賺錢,
他就有義務在當消費者要瞭解產品的功能、介面與操作方法時給予說明或示範。不是嗎?

但在交易完成前,只是有購買的意願,並不保證消費者一定要購買,此時消費者沒權力要求檢視或瞭解產品嗎?
你們一定要著重在”試用”這兩個字嗎?這是在玩文字遊戲?


廠商有義務讓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功能與效益,但是使用的形式並沒有規定,
要用圖片說明、DM或是實際操作示範都是選項之一,
所以並不是一定要"實際操作"才能達到"檢視"與"了解"的效果。

如果說實際操作是那麼重要的,所有的業務員都可以辭職了,
廠商就放實機讓你"檢視",看你要不要買就好了,為什麼還要廣告、DM或是產品說明?
因為很多情況"實機檢視"不見得能達到"檢視"的功能。

產品最重要的是滿足顧客的需求,消費者要的不是"機器"或是"產品本身",
而是商品所帶給消費者的"滿足感",
可能"滿足"你工作上的需求(工具類商品)、可能"滿足"你娛樂的需求(電影音樂)
或是"滿足"你的虛榮(奢侈品商品),
"檢視"商品最重要的其實是讓消費者了解這樣商品有沒有"滿足"到消費者的需求,
以免消費者對於所購買的商品與實際用途有落差。


所以您舉的例子,賣軟體要標明是For Windows、Linux或是Mac,
消費者才可以知道要選擇哪樣商品,買回家能不能安裝~
賣電視盒當然也要標示是收數位頻道還是類比頻道,
不然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買回家後不能觀看的情況。

但是廠商不一定要提供實際收視的實際展示。
因為廠商賣給你的電視盒,只要能讓消費者買回家正常收視,
代表商品是"正常的工作狀態",並無說明不實的成分。

廠商可以在外盒說明提供產品使用的資訊,讓你了解這樣產品可以達到的功用為何,
你買電視盒回家是要看"電視",而不是要買個外觀漂亮的盒子當裝飾吧?
所以產品的功能說明與規格批露,這樣才有提供到"檢視"的功能。


至於劃質、操作方便度、介面等,屬於"消費者體驗"
每個消費者在意的程度都不一樣,而且無法量化表示,
可能您不滿意這樣產品的劃質,但是其他消費者可能可以滿足,這是每個消費者很主觀的意見。

有鑑於此,有些廠商可能會直接實機展示這台"電視盒",甚至是讓你"實際"操作看看,
讓您更了解產品的一切資訊,這是屬於個別廠商的推銷模式,
讓你實際"體驗"這樣產品所提供的功能,以增加銷售量,
這已不是單純的"檢視",而是"試用"了,所以這不是法律強制廠商一定要提供的方式。


這也是為什麼vivian93大一直說"檢視"不等於"試用"的原因,
這並不是在玩什麼文字遊戲,只是您自行擴大"產品檢視"的適用範圍。

所以要不要提供商品外觀的實際"檢視",或是實際操作來"檢視",
端看廠商認為有沒有必要提供這類的檢視方式。

去大賣場可以試吃,是賣場的廠商認為提供"試吃"可以提高消費者購買的意願,
但是7-11不提供試吃,難道就要說7-11沒有提供產品的檢視嗎?
其實是有的,在產品外盒提供產品的圖片、成分、口味等資訊,
甚至外包裝是透明的,讓你直接看到內容物,
就可以讓消費者"檢視"產品了,讓你知道你買的是食品而不是裝飾品。
所以試吃並不是法律所強制業者一定要提供的模式。



jk0530 wrote:
序號能不能用是看廠商,而不是指這個序號就真的不能用了。
以前會為麼做是因為網際網路不普及,軟體大多只能單機執行,
無法控管,為保護廠商才如此做的,消費者也退讓了一步。但現在,還是做不到嗎?

消費者買軟體當然不是買程式碼了,而以買那個以編譯好組合好可以在電腦上執行的工具程式。
就像買電視,消費者也不是買一堆五金朔膠啊,而是買組合好了的工具設備。

有形與無形只是存在方式的不同,對商品的本質與性質是沒影響的。
光碟播放機(硬體),其本質就是播於光碟,作用是將光碟上的影音訊息由顯示器(螢幕)與喇叭輸出。
光碟播放程式(軟體),其本質就是播於光碟,作用是將光碟上的影音訊息由顯示器(螢幕)與喇叭輸出。
這兩個不就只是存在的方式不同,其本質與性質不是相同嗎?
就像實體書與電子書,這兩個存在與表現的方式都不同,但其本質上而言,都是書,不是嗎?



現在,的確有很多軟體還是單機版的阿~一樣無法控管~

序號是消耗品,因為一個序號附掛一個授權,一個序號的售出代表著一個使用權的售出,
你可以解除契約來放棄一個使用權,而不是解除契約來放棄一個序號,
所以廠商可以就序號的損耗來跟您收費,
就像是一套軟體要變更電腦授權,從A電腦移除,轉成灌在B電腦,
如果公司的規定要轉換序號,
電腦公司有權利向您索取轉換序號的費用。
(雖然現在這麼做的軟體公司不多了,但是一些商用軟體公司還維持這樣的運作模式)


至於您說的應該是手機上的App吧?就是因為App的控管變的比PC容易,相對價格也降下來了阿
一套App超過台幣$1000不多吧?但是一套PC軟體動則$2000以上的不在少數。

這就是因為科技的進步,使廠商的風險下降,因此我們能用更低廉的價格購買軟體。


您也同意購買軟體不是買程式碼了,這樣應該可以了解買軟體是要買軟體的效益而不是軟體的"本身",
就像買電視不是買電視的五金配件,而是買電視能"觀看電視"的功能。

所以說,不管有型無型,我們買的是商品的"效益",
商品的本質與性質還是不同的~

光碟播放機(硬體),其"效益"就是播於光碟,作用是將光碟上的影音訊息由顯示器(螢幕)與喇叭輸出。
但是本質上光碟播放機還是硬體,還是需要實體運送,也不容易將這個設備重製。

光碟播放程式(軟體),其效益就是播於光碟,作用是將光碟上的影音訊息透過"載具設備運行"並由顯示器(螢幕)與喇叭輸出。
但是本質上光碟播放程式還是軟體,需要運行系統的輔助,也很容易將這套軟體重製。

所以這兩樣商品的效益相同,可以"滿足"消費者的功能相仿,
但是存在的方式、本質與性質卻是大不相同的。


就像電子書與實體書,我們要買的是書的內容,所以以內容來說,是相同的,
但是存在的與表現的方式不同,所以需要的銷售模式不同,成本也就相對不同,售價也不見得相同,
重製容易度也不同~
因此,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理論上會不同。

如果因為硬體與軟體的"效益"相同,就要忽略其本質與形式上的不同,
那這樣會牽扯不清...


眼鏡與隱形眼鏡兩者的效益相同,
那為什麼我買的眼鏡可以試戴,廠商可以再拿同一副眼鏡給下一個客戶試戴,
但是同一副隱形眼鏡卻不能試戴?
隱形眼鏡試戴的過程也沒有消耗什麼,我可以幫廠商洗乾淨再放回保養液裡,
廠商可以再拿同一副隱形眼鏡給下一個顧客試戴嗎?...

這是一個效益相同,但是不能一概而論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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